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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助学演讲稿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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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助学 演讲
助学演讲稿4篇 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那么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注③)立法机关怎样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机关怎样提高行政管理效果,均需要新的法人制度理论作指导。   二、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和法人制度新理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为了加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审批和登记的规章,管理体制可谓五花八门、利弊共存。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国务院于1998年10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宗旨和管理体制等,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许多有关行政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1999年,暗地自己登记的“xxxx功〞邪教组织在全国许多地方猖獗,社会稳定受到了极大影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岌待加强。1999年11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强调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进行民政登记,但凡不进行民政登记的,一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据此,民政部于1999年12月28日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方法(民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方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效劳、法律效劳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民政部在发布方法的同时,决定从XX年初至XX年底用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后,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大多数有关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条例和方法,指导本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较大改变,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确实立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民办非企业法人〞登上了我国法律舞台,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条例和方法的效力低于民法通那么,法学理论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学院校仍然讲授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人们普遍地缺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论认识,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熟视无睹,影响了对民办非企业法人制度的宣传和研究,影响了对通知、条例和方法的贯彻执行,个别行政部门因贯彻执行法律而没有贯彻执行通知、条例和方法,继续自己登记,登记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存在。四年来,笔者为了解决律师事务所定位不明的问题,利用业余时间致力于从事法人制度新理论研究工作,以律师和法学会员的身份先后深入民政、工商、人事、司法、教育、卫生、体育和劳动等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实际调查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XX年笔者在中法网发表论民办律师事务所的开展方向一文,首次提出“法人五分法〞,即根据民法通那么、条例和方法确立的法人制度,我国各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等五类,主张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朝着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组织形式方向共同开展。XX年10月19日笔者在上海参加“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并提交论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及其实现一文,XX年在中国律师网发表关于律师管理的调研报告一文,XX年又在中国律师网发表中国法律效劳业管理现状及其开展战略研究、谁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和律伤等论文、诗歌,竭力倡导“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主张对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这一新理论是律师从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现状的反映,是对我国十多年来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经验和教训的理论总结,对于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实际问题,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 法人制度新理论对有关法律的冲击   民法通那么将法人划分为四类,对新生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不能进行调整,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需求,不久的未来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所取代。XX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法人的分类规定有三条,其中第48条:“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依照其规定。〞第49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第50条:“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民法(草案)拟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献法人等四类,增设了“捐助法人〞,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法人〞作出全面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经批准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无需经登记设立,不采用准那么主义,国家机关法人也被删除。“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认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是国务院确立的,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开展和完善,已为立法工作积累了珍贵的经验和教训,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应当赋予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使法律与行政法规相统一,防止法律冲突,“捐助法人〞只是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一局部,即方法所规定的第七类“民政〞,不可以局部代整体,民办非企业法人应当排列于事业单位法人之后、社会团体法人之前,并且三类非营利性法人均须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后成立,即不应当采用行政许可主义而应当采用准那么主义,国家机关法人亦应当保存。   XX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中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与方法形成冲突。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当法律与部门规章相冲突时,适用法律,因此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必然被依法禁止。目前,城镇和农村中大量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市场需要而开业,既没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取缔,也没有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民政方法纳入业务管理和登记管理体系,造成“黑〞幼儿园大量存在。“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认为,方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个体、合伙和法人等三种组织形式,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市场经济开展规律,具有科学性。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允许举办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具有很大的弊端,特别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开展。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的主力军,并且该法实施前我国已存在成千上万所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幼儿园,依法关停之,或者任其带着“黑〞帽子从事对祖国花朵的教育工作,不是促进民办教育开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应当修改,允许民办学校按照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组织形式共同开展。   1995年公布和施行的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者形成冲突。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例如中国足协掌握着“中超〞、“中甲〞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并且具有处分权,联赛的各产权俱乐部自己不能掌握,如果每个俱乐部主场的广告牌有40块,足协摊派下的要有一多半,万宝路、飞利浦等企业用巨额资金冠名,但流到各个俱乐部手里的资金只是一小局部,严重影响到各俱乐部的积极性,有的足球俱乐部以罢赛相抵抗,中国足协以处分相压制,足球迷们大失所望,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无权公开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中国足球界异常混乱。中国足协主张继续“中超〞比赛,对罢赛的俱乐部作出处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局部俱乐部志愿以联赛取代中超,试图摆脱中国足协的行政性领导,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具有合法性,中国足球界“罢赛风波〞实质上是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客观表现。虽然中国足协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足协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假设受到处分的俱乐部不服处分而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把国家体育总局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中国足协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对中国足协的行政性行为承担责任,假设被处分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足协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分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形成立法空白,故主张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认为,社会团体是自律性社会组织,不应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政府〞,变相地否认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局部中超俱乐部的改革主张符合党的政策和行政法规,有利于的中国足球事业的开展,无论通过中国足协批准还是另起炉灶,注定不会顺利成功,只要体育法不修改,中国足协的行政管理权就继续存在,改革和开展的障碍就继续存在,即使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出面协调,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缓解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1996年公布、1997年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国办、合作和合伙三种组织形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共具有七项职责等等,许多内容与宪法、通知、条例和方法存在冲突。XX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律师法,只提高了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没有贯彻落实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法是律师管理的法律根底,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从而建立起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各级律师协会共同进行管理的体制,即“两结合〞混合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认为,本部门是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唯一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登记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擅自进行登记就象对律师的婚姻擅自进行登记一样,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完全错位,业务管理机关局部错位,使律师事务所仅取得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无法定位,成为不伦不类的社会组织,如作茧自缚,铸就了律师行业标准和拓展的“瓶颈〞。司法行政部门试图用规模化表达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客观上造成律师事务所的增长速度下降,许多律师为了取得较大的自主权而采取挂靠、承包等方式,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收取固定费用后不再过问律师向当事人收费多少,助长了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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