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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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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东 电脑 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 软件有限公司 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广东XXX开发诉广州XX软件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广东智软开发诉广州拓保软件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咨询题提示:软件用户能否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根底上进展后续开发 【要点提示】 软件用户与软件设计者合作开发一套系统软件并成为该软件的合法共有人后,有权在该软件的根底上自行或委托别人进展后续开发。假设由原始设计者垄断后续开发,对软件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促进科技的开展。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2023年2月28日) 【案情】 原告:广东智软开发(以下简称智软公司)。 被告:广州拓保软件(以下简称拓保公司)。 原告诉称:1998年6月,原告开场开发保险业务治理系统软件。原告的总经理王太权带着两公司技术人员数十人,耗时近两年时间,于2022年4月开发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并推向市场。2022年8月,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证书,原告自2022年1月10日起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2022年10月,原参与该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朱东海、赵启铭、万青、胡泽平等四人相继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并在2022年底注册成立了被告公司。被告也是以保险业务软件开发和销售为主业,其客户对象主要为他们在原告工作时所认识的客户,也即原告的主要客户。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自开发成功后在国内外颇具阻碍,先后有多家保险公司购置和应用该套软件,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称华泰公司)、太平保险(以下称太平公司)、永安保险公司等,产品功能获得用户的一致好评。原告也将该软件系统作为公司的主打产品,公司的主要利润收益也来自于该套软件的销售与晋级。该套软件是保险业务综合治理系统。自被告成立后,赵启铭、朱东海等人将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改装成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并相继于2022年2月、12月,将该软件销售给原告的老客户华泰公司和太平公司。该保险应急出单系统经原告技术人员鉴定(详见原告出具的关于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的技术说明),确实是用的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的核心局部(即中间件模块和基类),也确实是说该保险应急出单系统进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是侵权产品。被告分别以25万元的价格将侵权产品销售给华泰公司和太平公司,而且还在向其他原告的老客户兜售该产品,其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宏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恳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顿接着销售侵权软件产品。(2)被告在南方日报、中国保险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抱歉。(3)被告向原告支付软件侵权赔偿55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明确,被告侵权的行为是被告将软件保险应急出单系统销售给华泰公司的行为。 被告广州拓保软件辩称:(1)原告软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历。①原告的著作权已转让,原告起诉赖以存在的根底消失,原告与被告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②原告与广州联想智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且该协议无备案登记,双方的商定不能对抗第三方。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的合法性值得疑心。③即便有损害结果发生,也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是广州联想智软公司的事。(2)被控侵权软件的界面涉及局部模块,均是由客户华泰公司提供。被告应客户要求修正,独立开发软件系统,并未进犯原告的权利。(3)两个系统完全不一样,对两套软件作同异性比拟:①两套系统需求不同,使用对象不同,功能模块绝大多数不同。②功能不同、源代码来源。③功能描绘和使用对象不同。被告的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具有特别功能,而原告的业务治理系统那么没有。综上所述,原告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截了当的利害关系,原告诉称的业务治理系统和被告开发应急出单系统在功能、使用、对方系统需求上完全不同,且有局部源代码由被告的客户提供,不存在侵权的咨询题。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2年9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01106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登记号为2022SR4133,软件名称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著作权人为原告,及以下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2022年1月1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原告(甲方)与广州联想智软公司(乙方)在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商定甲方将名称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著作权登记号为2022SR4133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在2022年12月1日就上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商定上述软件的权利自著作权治理部门发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在著作权治理部门发出登记证书之前有关该套软件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包括第三者侵权)由甲方负责处理,损失或所获赔偿由甲方承担或所有。登记之日之后发生的该套软件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仍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协助(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被侵权事实证据、侵权造成损失证据等)。 2022年12月10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0446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登记号为2022SR4466,软件名称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著作权人为广州联想智软计算机科技。 2022年6月19日,香港智软公司出具智软软件著作权的说明,称[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版是香港智软公司与原告于2022年4月共同开发完成的保险行业治理软件,依照两公司最初合作开发该软件的有关协议及两公司此后达成的共识,该软件著作权由原告申请和享有。该说明已办理了公证转递的手续。 原告在其代理词中称,[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是在原告的总经理王太权的带着下,消耗巨资开发出来的。1999年12月,原告为方便开辟海外市场,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智软公司,并将局部技术研发人员转入香港智软公司,[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是在两公司的研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开发完成的。 2022年4月6日,华泰公司(甲方)与香港智软公司(乙方)签订华泰保险信息系统开发合同,商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软件华泰保险信息系统,所构成的本系统成果,包括软件系统、相关技术文档和材料归甲乙双方共有,未经对方许可,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单独出售、转让或免费提供本系统。2022年8月17日,华泰公司与香港智软公司签订系统验收报告,双方确认系统已交付华泰公司正式运转,系统根本到达需求报告所提的要求,能够通过验收评审。原告的经理王太权在上述合同及验收报告上作为香港智软公司的代表签名。 2022年11月,被告(乙方)与华泰公司(甲方)签订华泰财产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开发及效劳合同,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应急出单系统进展开发和后期维护,该合同构成的工程成果(包括软件版权、源程序、相关技术文档和材料等)归双方共有。双方还在该合同的附件——华泰财产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书中商定了上述委托开发软件的要求,在附件二华泰财产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工程开发、培训打算书的开发打算书中备注:“以上文档局部按甲方提供的各种模板编写,原代码局部按甲方提供的程序编码规那么编写〞。 2022年3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到华泰公司进展调查,在对华泰公司信息技术部的软件经理吕宁所作的询咨询笔录上记载:因华泰公司的业务中有非常多小数量保单的分支机构,如在华泰公司原有的系统进展操作,本钱较高,因而就需要在原有的根底上开发一套专门针对出单量较小的下属机构的系统,以节约本钱,公司的信息技术部就立了名称为华泰财产保险应急出单系统的工程。因原有整套系统是原告开发的,华泰公司就先找了原告,但不满意原告的方案,就又找了被告,被告的方案得到华泰公司业务部门的认可,故华泰公司就与被告签订了开发及效劳合同。同时,华泰公司还将原系统中有关出单内容的主要局部给了被告,让被告在这一根底上进展晋级、改造的开发。被告就给华泰公司开发出了软件应急出单系统,华泰公司将该系统交付了总部及下属的各分公司应用。原系统名为华泰保险信息系统,是2022年4月6日委托香港智软公司开发的,成果归双方共有,华泰公司有权将该系统的一局部拿出来委托开发公司进展晋级改造。原系统是针对一整套保险业务的,包括其中的出单业务;而应急出单系统是在原出单局部的晋级改造,其中的内容确信又来自原系统。 2022年3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到华泰公司进展调查,在对华泰公司信息技术部的软件工程师卢斌所作的询咨询笔录上记载:2022年华泰公司委托原告开发了华泰保险信息系统,版权双方共有。华泰公司在2022年11月份委托被告为华泰公司开发了软件应急出单系统,版权双方共有。因该套系统要在原系统上晋级改造,故华泰公司将其华泰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出单和打印局部及其根底模块的源代码直截了当复制到被告的经理赵启铭的笔记本中。应急出单系统软件是安装在华泰公司下设的保险代办点等业务保单量少的点上进展运作的。 原告在代理词中称,华泰公司认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版软件在同类软件中更具有优势和可操作性,因而决定和香港智软公司合作,当时确实通过原告的同意,但香港智软公司没有权利签署版权共有的条款,由于香港智软公司没有版权,只有使用权。又称,被控侵权的软件应急出单系统是独立的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是在原告的软件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的核心(即中间件和基类)根底上才能够运作。 原告称所谓涉案软件中的“中间件〞是一种根底的系统软件或效劳程序,各种应用软件借助这种程序在不同的硬件平台之间共享资源。中间件位于客户机/效劳器的操作系统之上,用来治理计算机资源和网络通讯,保证客户机和效劳器上的应用程序能够协同工作,完成用户需要的操作功能。原告称所谓涉案软件中的“基类〞是原告为windows应用开发的画面处理公共程序,效劳器的“公共函数库〞程序是原告为Unix应用效劳器开发的后台处理公共程序,其他的程序都是建立在其根底上的不同系统程序。 原告关于涉案的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华泰保险业务治理系统、应急出单系统三个软件之间的联络的意见为:(1)华泰保险业务治理系统是在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的根底上开发的,其修正的局部是运转在PC机上的“应用程序〞,这个程序最终以画面的方式展示出来。在效劳器上修正的是“应用效劳器〞程序。核心的“中间件程序〞和“基类〞、“公共函数库〞都没有改变。(2)应急出单系统是在华泰保险业务治理系统所用的“中间件程序〞、“基类〞的根底上开发出的新的应用系统,因而其PC机上的“应用程序〞与另外两个软件的都不同(表现的画面模样是不一样的),但使用了一样的“中间件程序〞和“基类〞。 被告确认其公司的赵启铭、万青、胡泽平、朱东海曾参与华泰保险业务治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工作。 【审讯】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进犯其著作权(2)被告是否进犯了原告的权利及是否需要对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进展比照鉴定 首先,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进犯其著作权的咨询题。原告与香港智软公司合作开发了名称为智软保险业务治理系统V2.0的计算机软件,依照双方的商定及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01106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自2022年1月10日起,原告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依照原告与广州联想智软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及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04466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将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从2022年12月10日起转让给广州联想智软公司。据此,本院认定,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原告是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上述期间内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即原告在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2022年11月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其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其次,关于被告是否进犯了原告权利的咨询题。依照香港智软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的华泰保险业务治理系统开发合同,香港智软公司接受华泰公司的委托并为其开发出计算机软件华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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