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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车辆
运输
管理制度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矿领导安排,结合王家塔煤矿实际情况,特对出入井车辆及人员乘车作以下规定,望各单位及所有员工认真执行。
第一条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
和王家塔煤矿车辆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非防爆车辆禁止入井。
第三条车队是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1、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资料整理。
2、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方案和大修方案的申报以及催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3、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分。
4、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本钱,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分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前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原件。
第五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标准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六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七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严禁肇事逃逸。
第十条驾驶员在井下行车时,前方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如巷道顶板冒顶、片帮、地裂、积水较深、路面结冰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并严禁通行。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假设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方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所有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车辆使用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用途。
第十三条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
2.当车辆运输路线路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6.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翻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在交叉路口、急弯处、斜巷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7.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前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8.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前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翻开示警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9.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前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晰。
10.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前方可倒车。
第十四条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检查车辆是否完好,符合要求方可放行。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队的车辆自觉接受检身人员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完好检查。
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具4kg灭火器或1具8kg灭火器。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检身人员应及时催促司机去车队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前方可入井。
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那么不允许下井。
第十五条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1.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井下人员升井时应首先通知区队值班人员,由区队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请求调派车辆。人员在指定地点乘车听从司机指挥,严禁在非乘降地点拦车、强乘、追车,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遵守先下后上原那么。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在行车时,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以下规定:
1.车辆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十八条井下运行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在会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2.任何车辆在会车时,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那么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才可行驶。以
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①、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车辆时,③、对方行驶车辆超过两台以上的。
3.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十九条井下防爆车辆在回风巷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时的气体监测结果,对于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及时汇报调度室及车队和相关人员,调整车辆运行或禁入。
2.每台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到达0.5%,一氧化碳超限时,严禁作业,不准启动车辆。
3.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
4.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各个回风巷道的瓦斯浓度以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标及时悬挂警示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5.如果车辆在回风巷发生故障时,首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包括车灯,前后50米各悬挂警示牌,然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打 汇报情况。
第二十条地面挂牌外出车辆的运行规定:
地面车辆外出前司机应详细检查车辆完好状况,严禁带病运行。因工作需要,外出的车辆,出发前必须报矿领导审批。对于下雪等特殊天气,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私自或者特殊天气未采取安全措施外出。
第二十一条要求车队车辆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队要对所有入井车辆建立管理台帐。
2.所有车辆完好率必须到达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内,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3.车队要不定期对车辆完好和井下车辆违章行驶进行动态检查。
4.车队必须制定车辆应急方法和特种车辆司机岗位责任制。
5.车队应加强效劳意识,提高专业化效劳水平,为了预防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到位,矿属所用车辆和司机均由车队统一管理。
6..要求车队将所有车辆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并有专人记录。
7.要求车队三班有专人在检查车辆完好和查处违章行驶车辆。
8.车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区队司机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车辆,对于没按规定执行的司机有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区队车辆的运行管理规定:
1.区队车辆应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每运行30天后主动到车队对所包的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车队保养记录本上与车队检修人员一起签字认可,作好记录以备检查。车队应认真监督区队包车司机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2.包车司机应及时向车队汇报所包车辆存在的问题,以便车队及时维修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假设由于包车司机汇报车辆故障不及时,导致车辆损坏严重带来维修困难,将追究包车司机的责任。
3.为了体现专业化效劳意识,区队车辆和司机统一由车队管理。区队包车司机是区队车辆完好运行的第一负责人。车队应严格管理区队司机按规定维护保养车辆。
第二十三条车队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定期更换机油及有黄油咀的地方注油。
﹙15﹚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清洁、擦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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