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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建筑
废弃物
处置
管理条例
新编
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XX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14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2023年4月2023日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撤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工程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 ,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2第十条排放人申请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撤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到达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到达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消纳人申请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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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
(三)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辆同时发放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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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七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第三章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
5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撤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平安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6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雇请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
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那么,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设置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区域,居民应当按照指引,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7禁止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去除污染,未及时去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去除,去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那么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顶峰期;
(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纳入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内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XX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8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