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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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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采购 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方法 采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一采购方式,标准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开展改革委第16 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效劳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条 定义 〔一〕本方法所称采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效劳。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效劳等效劳; 〔三〕本方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四〕本方法所称效劳,是指工程建设效劳以外的其他效劳,不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本方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部门。 〔六〕本方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 〔七〕本方法所称供给商,是指向公司提供工程建设、货物或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老实信用〞原那么。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原那么上工程采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给商管理机制,加强供给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给商有序竞争。 第六条 各采购活动组织部门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工作。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标准。 第七条 原材料供给商参加公司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后,没有进行合格供方认定的供给商须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前方具备原材料供货资格。 第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统筹管理各项采购工作; 〔三〕了解采购最新开展趋势,总结交流采购工作经验; 〔五〕催促各部门落实采购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公司整个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采购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货物〔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及其相关效劳的采购工作; 〔二〕报告货物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建立供给商管理机制,加强供给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 管理工作,促进供给商有序竞争; 〔四〕对承当的货物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采购工作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效劳采购工作;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三〕报告工程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对承当的工程建设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采购方案管理方法提出采购申请,并提出采购预算价; 〔二〕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局部的编制及提供采购预算; 〔三〕负责与成交供给商签订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效劳类合同,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采购监督活动的再监督、再检查,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处理公司采购活动中有关违规违纪的投诉; 〔二〕负责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到达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到达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xxx开展方案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特别紧急的情况;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必须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 ,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出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委托招标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等。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 非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 第二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原那么 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标准、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二十六条 谈判采购及适用情形 谈判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给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采购单位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给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单位需与供给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第二十七条 询比采购及适用情形 询比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给商按照采购单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规那么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比选或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小组的比选或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分为询比单采购和询比文件采购两种形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单位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拟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接采购及适用情形 直接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给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的能力。 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满足经营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统一性,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采购的; 〔三〕因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技术需求、评审标准、采购合同条款内容、响应文件格式等要求,采购文件内容应全面清晰,评审方法科学,防止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防止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简要介绍、采购方式、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 等内容。采购公告或邀请书文件内容应当严谨完整,充分披露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供给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等采购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出售和供给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保证供给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 谈判采购从采购公揭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询比采购中,询比单采购从采购公揭发出之日起至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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