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关健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征收补偿治理重构勿需讳言,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有制问题是中国当代民事立法中最为敏感,波极面最广的,一项前无古人的极为艰辛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所经历的三次巨大变革,都唤起亿万农民对土地的热情,迸发出生产力新的生机。而走到今天,探讨当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根底上形成,是否需要并可能再进行一次更高层次的否认之否认,并完善对农村土地行政征收机制的治理。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法治化的条件下,需要进行审慎的求证,和大胆的设想。一、制度的缺陷和隐含的冲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状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糊“集体所有〞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我国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说法不一。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二认为,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种类似传统总有但又有所更新的新型总有。其三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成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其特点在于,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代表全体成员享有和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该组织成员不以个人的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并且不在集体财产中享受任何特定份额。因此,集体所有即不是个人所有权根底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根底上的法人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合伙,也不同于现代商法上的公司。由第2页共15页于所有权性质不明确,农民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呈模糊状态。外表上似乎人人都有,但实际上集体成员既不清楚自己在集体土地中所拥有的份额,也不能通过完善的组织机构行使权利。实践中,所有权利益主要通过平均发放农地承包权来实现,在分配农地使用权的同时,还暗含局部隐形地租的分配,这导致农地使用权无偿使用、难规模化经营等一系列问题。(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含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02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