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浅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文章标题:浅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又缺乏起诉人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已成为社会开展的必要。本文对行政公诉制度的概念、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行政公诉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尽快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有所裨益。[主题词]行政公诉检察机关行政行为近年来,随着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引起了人们对行政公诉制度的极大关注。可这类案件因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尽管行政公诉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建立,但在我国仍是立法上的一片盲区。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行政公诉制度的概念我国由于过去长时期的坚持把“唯刑事论〞作为法律的主线表达在诉讼上,也就把公诉狭窄地理解为刑事公诉。如有的学者认为,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1]有的学者认为,公诉就是将刑事案件由公诉机构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人犯进行审判,依照法律和犯罪事实定罪和量刑。[2]尽管对公诉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在公诉仅是针对刑事诉讼方面而言,那么是相同的。这就事实上把民事公诉、行政公诉排除在公诉的范围之外。其实公诉是指国家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活动,在理论上可被分为刑事公诉、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所以,我国应对公诉的范围加以扩展,应当把它扩展到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而不能把它仅仅局限于刑事公诉。所谓行政公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第2页共3页二、西方行政公诉制度的起源与开展西方国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较早。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是与行政诉讼的产生同时开始的。如法国,早在1799年拿破仑一世取得政权后,就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设置了国家参事院,参事院内部设置了检察处,主管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3]德国在19世纪末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也就不可能有行政法院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