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工程建设管治意见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与平安,依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工程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工程承发包合同监督。(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工程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工程承包人以及中介效劳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第2页共5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第七条工程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