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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非诉
行政
执行
处罚
滞纳金
问题
解决
非诉行政执行中加处分款和滞纳金问题的解决
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写作提纲
一、绪论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以致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诸多不同观点,不利于标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其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二、本论
(一)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质疑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的结案方式问题
(三)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期限问题。
三、结论
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操作程序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以及结案期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也给法院执行带来了不少难题,不利于提供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效率,因此,完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许晓红
【内容】
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增加。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操作程序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以及结案期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笔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对法院非诉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
【关键词】
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制度缺陷法律完善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以致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诸多不同观点,不利于标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其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一、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质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并且经过起诉期限(一般为3个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这里面就涉及申请执行的期限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问题。
(一)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执行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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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就有多种情形。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先予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可先予执行,这很不利于贯彻行政效率原那么。笔者建议行政诉讼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应作一专门规定,甚至可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等起诉期限届满。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就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情形,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二)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根据假设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又没有被执行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规定。所以尽管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也只好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这样一来,似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是在推卸责任。而造成人民法院未结的积案日益增多。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提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如增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居住处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行政机关既可自己执行又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要先自己执行,否那么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以减轻法院的各方面压力。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的结案方式问题
鉴于人民法院对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及裁定中止执行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否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值得探讨。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和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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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司法解释,在该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同样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非诉行政执行也适用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时,与民事执行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情形又有区别。如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民事执行案件只要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就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这样就存在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暗箱操作,随意代表行政机关表示同意延期执行,造成案件长期中止,并给国家带来损失,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以该情形裁定中止执行时,必须严格查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不能仅依行政机关的某位执法人员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就裁定中止执行。又如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民事执行案件就裁定终结执行。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主动与行政机关协商,而行政机关可能考虑一些因素随意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双方进行和解,之后,向法院提出撤消申请。这些情形如法院不严格把关审查就裁定终结执行的话,就使被执行人逃避了法律制裁,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综上,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中,由于对该类案件在结案方式上没有作明确详细规定,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逐年增多,如对这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不作规定,就不能正确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不能表达个案的执行效果。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难以有一衡量丈度⑶。对此,笔者认为,该方面应作详细规定。
三、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这里规定的30日,是从立案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到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期间。从接到行政机关申请到决定立案受理的期间,假设干解释没有作出裁定。假设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只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也许考虑到目前我国只有个别行政机关具有比较完整的强制执行权,随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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