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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之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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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煤矿安全 监察 机构 执法 资格
试论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 1999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煤矿平安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平安监察体系,并明确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执行什么法律?有资格行使哪些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换句话说,它执法时能拿什么做“尚方宝剑〞?本文试图从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能与有关煤矿的平安法律、法规的联系等方面,对此问题加以论述。 1 煤矿平安监察局是矿山平安法在煤矿范围内适用时的执法主体 1992年11月7日矿山平安法公布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平安法是以保障矿山平安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平安和促进采矿业的开展为目的。该法对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的平安保障、矿山企业的平安管理、矿山平安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矿山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平安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平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平安工作进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在某些方面可作为执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平安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平安监察局承担。毫无疑问,不但原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矿山平安法在煤矿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已相应地由煤矿平安监察局承担,而且其他相关部门在涉及煤矿平安时的执法职能也均由煤矿平安监察局承担。 那么,煤矿平安监察局在煤矿执行矿山平安法时的主要职权有哪些呢?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煤矿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1) 检查煤矿企业和管理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平安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参加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 检查煤矿劳动条件和平安状况; (4) 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平安教育、培训情况; (5) 监督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 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权进入煤矿企业,检查现场平安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平安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处理。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时,会同政府及工会和煤矿企业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煤矿平安监察局对煤炭法中有关平安生产的贯彻执行情况具有执法监督资格 1996年8月29日煤炭法公布,并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煤炭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专门法律,规定了开发规划、办矿审批、生产许可、平安管理、加工利用及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矿工特殊保护、监督管理等9项法律制度。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在这里,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也应该包括平安监察机构。 那么,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在哪些方面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在有关煤炭平安管理制度的范围内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换言之,煤炭平安监察机构是煤炭法在平安执法监察方面的执法主体。 (1) 从理论上讲,煤矿平安监察局承继煤炭法在煤矿平安方面的执法主体具有历史承继性。煤炭法公布于1996年,按照当时的行政体制,煤炭法中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为国家煤炭部及派出机构——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它们既行使管理职权,又行使执法职权。由于当时的管理体制在煤矿平安管理上具有管理和监察不分的特点,煤炭法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管是行使煤矿平安管理的职能还是行使煤矿平安监察的职能,都把执法主体规定为煤炭管理部门。随着政府机构和煤矿平安监察体制改革的进行,将原煤炭部和各省煤管局改组为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煤炭工业局。改组,不仅意味着原来煤炭法意义上的煤炭管理部门一分为二,成为煤炭工业局和煤矿平安监察局,而且意味着他们原来共同行使的职能和职权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新划分。其中,平安执法监察的职权理应划归煤矿平安监察局行使,在煤矿平安方面,煤矿平安监察局具有煤炭法规定的执法资格。 (2) 从实际职权划分上看,国家赋予的煤矿平安监察局的职能使其具有煤炭法在煤矿平安方面的执法资格。 根据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平安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平安监察职能,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具有煤炭法在平安方面的国家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那么,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炭法具有哪些执法资格呢? 根据煤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煤炭法中有关煤矿平安的内容具有监督检查权。 第七十条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平安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这一执法资格应由煤矿平安监察局行使。 (陈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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