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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完善
艰苦
边远
地区
津贴
制度
实施
意见
XX省完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XX省完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
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23]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开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遥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上下、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开展的指标为:
1.遥远性指数,主要反映遥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开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效劳的根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遥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根本依据。
(二)确定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根底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我省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见附件1),按国人部发[202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见附件
2、3)。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开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根据经济开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遥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遥远地区津贴。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方法。
2023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23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遥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23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新列入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2023年7月1日起,根据所在县(市、区)艰苦遥远地区类别的津贴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三)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遥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
(四)省直及各市州驻25个艰苦遥远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五)列入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存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六)此次完善艰苦遥远地区津贴制度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地方,比国家核定多增支局部由市县负担。省直驻各市县单位发放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本实施意见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
XX省实施艰苦遥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25个县、市、区)
一类区(14个)
XX市:XX县区
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XX市;XX县区XX县区
XX市:XX县区
XX市;XX县区
XX市:XX县区
XX市:XX县区XX县区
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二类区(11个)
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XX县区XX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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