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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歧视
反倾销
对策
浅论歧视性反倾销对策
9199近20年来,我国频频遭受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这些反倾销不过是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目前,我国已跻身于世界十大贸易强国行列,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西方兴旺国家包括很多开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企业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将更为严峻。
一、倾销与反倾销规那么概要
倾销的概念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有论述,最早有关倾销的讨论普遍认为是始于1884年英国议会关于关税的辩论。当时,倾销还没被看做是国际贸易范畴的竞争手段,而只是普遍意义上的价格范畴,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指的是企业清算或清仓甩卖时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是当时较常见的贸易手段。国外倾销那么接近于今天倾销的定义,指的是以低价将国内有限市场无法容纳的商品销售到国外市场的行为。20世纪初,美国学者雅各布瓦伊纳倾销这样论述的: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一种价格歧视。目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本钱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反倾销协议〞中第二条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
具体地说就是,“正常价值〞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本钱的总和(总本钱即固定本钱与可变本钱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本钱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那么不视为通常贸易。如果国内的市场销售太小以至于不能进行价格比较,第三国市场最高可比价格或出口商预计的本钱加上“合理〞的利润额、管理、销售及其它费用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即所谓结构价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在调查机构看来由于交易各方间的连带关系使出口价格不可靠,那么出口价格也可以是“结构的〞。这应当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的购置人的价格,或者,如果未转售给独立的购置人,那么以“调查机构可确定的合理根底〞为依据。另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为出厂价),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还要考虑到各因素的差异,诸如各种限制和销售条件数量、物理特性及有关本钱的不同。而且,在调查中可以让出口商至少60天时间调整其出口价格以便反映调查期间汇率的不断变化。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说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损害确实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根底,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对于何谓“大幅度〞一词在观点上的差异可能会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但这种可能性将受到制约,因为专家小组在其否决国内调查机构做出的实质决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约。至于损害那么必须是经过调查查明是由于倾销造成的,这种必要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在“调查机构掌握的所有有关证据〞的根底上,也必须考虑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时损害着国内产业的因素,不能只归因于倾销进口。
反倾销在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用。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那么,即价格制定的根底是本钱,企业不能不顾本钱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
一般来说,反倾销措施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反倾销措施专指当一国进口产品被判定为倾销后,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反倾销,采取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差额那么指进口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那么可对该进口产品征收50%以下的反倾销税。广义的反倾销措施那么涉及许多方面,包括一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执行机构确实立以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提起、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的执行或价格承诺执行、公告、案件复审、争议调解或裁决等一系列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反倾销制裁措施主要有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躲避措施等。
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如美国1996年税法中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以破坏美国工业为目的,以低于出口国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那么属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罚款。从各国的实际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措施随着立法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在已成为最大的贸易壁垒之一。尽管进口国提出反倾销的出发点是正当的,但是实际上反倾销与理论上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
二、国外对我国实施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现状及其特点
根据wto资料显示,近十多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1]国外尤其是一些兴旺国家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使用“替代国〞价格核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家消费者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开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我国而言,反倾销调查使我国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修建两个三峡大坝所需的本钱费用,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表示,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局部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2]
国外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有以下特点:
1.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且以兴旺国家为主。截止到2022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两地合计占总数的43%;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位;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投诉也均超过20起。另据统计,仅2022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前几年境况一样仍高居榜首。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近40个,其中80%的案件又由兴旺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为最多。近几年一些开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参加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委实令人担忧。因此这说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泛滥最大的受害国。[3]
2.反倾销案件涉及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呈大规模扩张的趋势,已从最初的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迅速扩大到轻纺、机电、土畜、医保等商品,甚至一些高科技产品譬如、彩电、软件、照相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过反倾销的制裁。1993年4月墨西哥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涉及纺织、服装、自行车、家电、氟石、玩具、有机化工、管胶头等2023大类,4500余种产品,迄今仍是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2022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相继提起反倾销诉讼。[2]
3.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越被频繁指控,使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面临着被赶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境地。80年代,外国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的已经是大案,在千万美元以上的那么属于特大案件。到90年代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金额千万美元只属于普通案件,据统计有36起。金额亿元以上的大案特案,据统计有12起。[4]
4.反倾销征税逐步上升,使我国出口企业难以稳固和扩大良好的合作伙伴。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税征税税率80年代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数的89%),40%-80%以上共占5起。90年代以来40%以上反倾销税率的有54起,占总数的20%,其中最高的为墨西哥,对我鞋类征120235%的税率,创世界之最。在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之下,国外任何一家进口商都难以承受,其结果必然是我国产品被挤出该国市场。此外由于对我出口产品认定倾销的实际概率在上升,使进口商的预期风险增加中,因此长期的合作伙伴不见了,潜在的合作对象不敢贸然行事,这样我国出口增长势必成为一句空话。[5]
三、我国频遭国外岐视性反倾销的原因
1.国外带有及其严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也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产品因为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我国产品,从而导致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在我国曾向美国出口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尼的经济开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产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本钱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本钱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所以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尽管按照经济开展水平相当性的原那么,但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比较优势,产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计算出来的替代国价格往往严重脱离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构成的实际情况。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以不确定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这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反倾销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简单包装,以使其看起来像个不同的东西。而且反倾销并非是为了公平竞争,它的目的是让竞争不公平,带有严重的歧视性。
2.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
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本国产业,抵抗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现在反倾销立法已经普遍化、全球化。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抗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市场。更有甚者,有时到达滥用的程度,使反倾销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
3.我国经济的开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开展,外贸出口也成倍增长。我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剧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