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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援助
工作站
工作
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管理方法
为了标准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效劳,依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XX省法律援助条例和XX市法律援助实施方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定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站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效劳,应当即时办理,并做好咨询登记,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办理或者告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办理。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三条、严格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解
1答咨询并进行初步审核,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协助申请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2、本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书(社区出具),或者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五保证等)
4、其它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是否属于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进行审查,由负责初审的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情况提出受理意见,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核批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在审查当中,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
2或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七条、对决定受理的援助案件,由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登记,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案件在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法律援助工作站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协议、了解案情、制作会见笔录、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并通过年度注册的法律工作者。
二、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九条、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八)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的;
(九)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盲聋哑等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十一)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XX县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复核,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成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第十二条、法律援助结束后,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人员应在30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立卷材料,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实行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法律效劳从业人员义务援助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
(一)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效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局有关法律效劳人员的规定要求,积极完成法律援助的任务。
(二)法律效劳人员办理的援助案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贴。
(三)为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对法律援助人员所办案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量化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统计,结算出办案补贴所需经费,提交司法局审核批准方可兑付,办案补贴由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案补贴用于司法所司法所工作经费,办案补贴的使用需经司法局报批同意。
(五)法援中心积极争取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法律援助工程,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报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司法行政部门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回访。
(一)法律援助中心对已办结的案件,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回访。征求意见,督查效果,从中总结经验,不断
6提高效劳质量。
(二)不定期对援助人员进行加访,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响,改进工作方法,树立为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意识.
(三)对当事人容易反复、执行困难的案件,回访时要深入细致,做耐心说服工作,使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觉自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XX县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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