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平安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平安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催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平安的行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第2页共8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根底设施开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管道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管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