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进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舞,有效把握、逐步退出的原那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大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依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担当相应责任、供应客运效劳的三轮载客车辆。本方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第五条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正竞争、标准效劳。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进展。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急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12号)精神担当相应的责任。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其次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消逝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协作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规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平安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平安检查。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催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加效劳意识,标准效劳行为。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需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第十四条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第十五条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相应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