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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井
日常
安全管理
办法
矿井日常平安管理方法
一、为标准建设矿井平安管理,确保矿井平安生产,特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平安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平安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平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平安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平安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分(理)意见;处分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平安检查的处分规定
(一)平安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工程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平安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分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平安副矿长(矿平安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分矿长200元/项、平安副矿长200元/项;(注明:矿长(矿总经理)以下简称矿长;平安副矿长(矿平安副
经理)以下简称平安副矿长;
2、各子工程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XX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平安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分矿长200元/次;
3、平安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分平安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平安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方案、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平安工作方案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方案等平安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平安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分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分;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平安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平安作业,处分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平安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分;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分该矿总工程师2023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
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分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平安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分;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分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平安培训
1、无平安培训方案,或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员工平安技术培训,处分平安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分平安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处分平安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分当事人500元/人并处分平安副矿长2023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分;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平安、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平安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分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平安资格证,未取得平安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分子工程公司矿长2023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工程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方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工程公司矿长200元的处分;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分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分;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分;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分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局部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平安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分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平安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平安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平安,否那么处分矿长、分管矿领导2023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平安隐患整改
1、各子工程公司未对XX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分矿长、总工程师各
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分平安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工程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平安质量检查,处分矿长、平安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平安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分矿长、生产副矿长、平安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平安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分分管矿级领导20230元/条;由于处理平安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平安事故的,加倍处分;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分矿长500-202300元/次,并处分子工程部2022--2023000元。(1)瓦斯燃烧;(2)瓦斯积聚;(3)短线放炮;(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2023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2023分钟以上的;(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4、为加强各子工程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对以下平安隐患每查出一处,处分子工程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处分子工程部。
(1)矿井通风系统紊乱,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2)矿井超通风能力作业,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包括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3)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存在局扇拉循环风,存在风筒严重擦挂、漏风、吊挂不平直、拐死弯,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超过规定距离的1.4倍及以上;
(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混乱,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风流短路、角联通风、通风设施漏风,未及时对盲巷设置有效栅栏、警示或进行有效封闭等;
(5)矿井瓦斯管理混乱,存在瓦斯检查仪带病作业、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存在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6)矿井平安检测监控系统管理混乱,各类传感器应设未设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传感器未按期调校,监控分站或传感器故障率超过5%,瓦斯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符合要求,测点定义错误,监控系统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记录不完善、监控监测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7)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防火管理混乱,日常检查或管理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
以上(1)---(7)条处分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平安矿长200元/处,并对子工程部处分500—202300元;
(8)矿井运输管理混乱,存在“三超〞运输无措施作业的,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未有效使用,斜井提升设备平安保护
不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信号不齐、不明,斜井人、车同行,运输装备各连接装置不符合平安要求等;
(9)矿井供电管理混乱,全矿井无方案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小时以上的;存在双电源、局扇“三专〞、电气设备保护、电气防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井下电缆不符合阻燃要求,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2023)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炮眼填充、瞎炮处理、放炮距离、放炮警戒、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11)顶板平安管理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严重失修巷道存在行人或行车现象;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存在空顶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无专用的平安钎子;围岩破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护等;
以上(8)---(11)条处分平安矿长及生产矿长各200—500元/处,并对子工程部处分500—202300元;
(12)防治水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那么;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月度防治水工作方案;未按规定有方案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未按规定预测预报对生产及平安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未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7
疑区等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及制定措施而依然施工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和抽放(采)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不遵守“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抽放不达标就进行作业、钻场或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低于规定的最小距离等;
(14)揭煤期间未严格按照揭煤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的;误穿(接)煤层的;
(15)未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以及对生产及平安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以上(12)---(15)条处分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平安矿长及生产矿长200元/处,并对子工程部处分500—202300元;
5、发生以下“三违〞情况的,处分当事人200-500元/次,并由子工程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1)携带烟火下井的;(2)酒后下井的;(3)爬、登、跳车的;
(4)一年内发生4次“三违〞的;(5)电工井下带电作业的;(6)运输放“飞车〞;(7)瓦斯超限作业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9)空顶2023m2或者空顶长度超过5米的;(2023)其他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重点场所、重要岗位的平安管理
1、坚持重点场所(如绞车房、水泵房、爆破材料库、主要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平安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绞车司机、水泵司机、调度值班员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厉打击脱岗、窜岗行为,确保工作不脱节、责任不断岗,发生脱岗、窜岗的处分当事人20230元/次;对于包庇、纵容脱岗、窜岗等行为的,处分相关矿级领导20230元/次;
2、出入井人员必须加强登记、检身管理,如实、准确登记,认真检身,防止违规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发现出入井人员登记不清、数量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