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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
治理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切实推进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级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平安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平安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平安隐患和重大平安隐患。一般平安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平安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平安隐患排查;
(五)催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平安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平安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平安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催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平安隐患,应当催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规定,协同实施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催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七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平安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平安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平安生产举报平台或xx平安生产举报 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由县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平安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平安操作技能。
第十条隐患排查
(一)平安隐患日常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根底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平安生产隐患排查,车间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生产隐患排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平安生产许可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平安生产日志制度,把平安生产隐患排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二)平安隐患定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平安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标准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配备、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平安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平安教育培训、掌握平安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8.其他影响平安生产的情况。
(三)平安隐患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平安隐患排查:
1.与平安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4.相关方进入、撤出;
5.发生事故;
6.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平安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平安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平安隐患后,应当采取平安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平安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平安隐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平安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平安隐患。
对确定为重大平安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平安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平安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监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平安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监控保障措施。平安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
第十四条平安隐患治理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督办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督办牵头单位XX县区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隐患信息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隐患排查时间;
(二)平安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平安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平安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平安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责任人;
(七)平安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隐患信息报送
隐患执行分级层层筛选报送,实行挂牌督办。将平安隐患按照企业自改隐患、镇级重大隐患、县级重大隐患进行定级,特别重大的隐患上报省、市确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隐患。隐患定级采取“一把手〞审核制度,需上报为上一级别的隐患,必须由下一级政府(或企业)“一把手〞签字确认上报,每月28日上报。县级部门需申报为县级重大隐患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催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具有以下情形的隐患可申报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列为县级重大隐患:
(一)由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转办或督办的隐患;
(二)需要提升到县委县政府层面才能治理的隐患;
(三)三年以上未消除的隐患;
(四)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列为县级重大隐患的其它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直接在“系统〞内生成)和企业无法自改的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催促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7日前向县安办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和本级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凡在全县行业系统内能协调解决的隐患,不再通过各级政府上报。相关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报县消防平安委员会挂牌督办。
各镇安办要牵头组织好各镇重点隐患的收集、汇总、筛选、上报工作,定期将隐患整治任务分解下到达镇属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催促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督办和整治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催促落实整改,各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互相抄告。县经开区企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企业的隐患分别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办,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予以配合(分解表见xx安委(xx)21号文件附件二)。县安办催促各镇与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重点隐患落实整改,并按时上报市级重点隐患督办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工程、场所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催促治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平安隐患,对发现、排除平安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平安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