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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我市
信用
担保
体系
建设
意见
加快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切实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3]12023号)精神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担保机构建设
(一)各乡镇(园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效劳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二)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乡镇(园区)、系统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使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达5000万元以上,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担保公司;鼓励开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
二、标准担保机构运作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保持担保资产良好的流动性和平安性。
(五)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含已设立但至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手续一个月内,应到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办理备案手续;如担保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申请“信用评级〞。
(六)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工程,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审批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效劳;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覆盖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良的效劳。
(七)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别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风险分散原那么,单笔在保余额和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的15%,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
(八)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原因、现金流量、企业经营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适当放宽企业的反担保条件。对小企业202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贷款担保,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个人(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九)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收集中小企业包括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等级评级等信用信息,有条件的可建立受保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
三、加大对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十)设立风险补贴。担保机构设立后,市政府每年按平均担保余额(按全年担保积数除以全年天数计算)给予补贴:年平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按余额的0.3%补贴;年平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按余额的0.4%补贴;年平均担保余额在1亿元以上(含),按余额的0.5%补贴。风险补贴用于风险补偿,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分配,不作为股东权益。
(十一)予以税费减免。担保机构注册登记后,减免经营过程中地方性规费;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向上申报,经批准后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十二)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协助担保机构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确立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开展。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十四)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标准、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工程,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十五)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l%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到达其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超出局部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执行,并可依工程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根底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加强效劳和监管
(十七)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高邮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办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担保公司业务的指导和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八)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企业在办理反担保过程中,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抵押登记放宽年限,降低收费,前三年内经批准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只收工本费,评估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十九)建立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奖励制度。
各担保机构要定期向信用担保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资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奖励的依据。
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担保机构对照政策向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每个考核年度(以会计年度为考核年度)的次年初,由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担保机构所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照相关规定提出兑现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同一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和增资补助按最高标准执行,各级各类的补助不重复享受。
各担保机构要确保有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给予奖励,下年度取消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资格:
⑴未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资料不全未及时补充的;
⑵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申请信用等级的;
⑶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经核实与放贷银行提供资料实际不相符的,有瞒报虚报、弄虚作假行为的;
⑷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贸易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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