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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
危险废物
生源
专项
调查
方案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方案
一、试点及调查范围
1、试点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医药制造业。试点行业表详见附件1。
2、调查单位范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现有单位均纳入本次调查工作的单位范围。
现有单位是指截止到20x年12月31日前完成根本建设、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20x年底前正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及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试点范围。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及液态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见附件2。
3、申报登记时间范围。20x年1月1日-20x年12月31日。
二、申报登记内容
试点及调查工作的申报登记内容包括现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根本情况;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利用、处置、转移等情况;以及执行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申报登记表格(见附件3)的格式和内容由总局统一编制,各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全面统一。
三、组织机构
本次试点及调查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领导,成立试点及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实施,组长由杨国军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污控处、监管处、监察支队、稽查大队、各县、区环保局(分局)组成。污控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解决试点及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具体负责组织试点及调查方案的制定并实施,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编写试点及调查工作报告;监察支队负责排污申报登记,解决试点及调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对调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对各单位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核实、汇总;各县、区环保局(分局)负责本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申报登记和产生源调查;监管处负责试点行业新、改、扩建但尚未进行工程验收企业申报登记和产生源调查;稽查大队负责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试点及调查工作采取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格,环保部门现场检查,重点详查的方式进行。
(一)准备阶段(20x年12月)
根据省局要求,制定我市试点及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及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
(二)启动阶段(20x年12月-20x年1月)
1、召开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及有关处室参加的工作会议,部署试点及调查工作,落实人员及机构,明确职责。(12月20日前)
2、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对本辖区内试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排查,列出产生源单位清单,并分别上报市监察支队和污控处;市属单位的排查由监察支队负责;新、改、扩建、已投入试运行但尚未进行工程验收的试点行业企业由监管处负责提供企业名单。(12月31日前)
3、对试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环保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单位清单,由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及监察支队将申报登记表格发放到每个单位,并指导各单位填写表格。(1月2023日前)
(三)申报登记(20x年1月-2月)
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认真阅读申报登记表格的有关说明,按照申报登记表格规定的内容和有关说明填写并上报表格(一式三份),各县、区环保局(分局)、监察支队对企业的填报进行指导。(1月2023日-1月20日)
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申报登记表格内容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将表格(一式三份)上报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对辖区内申报登记表格的完整性、标准性、准确性进行初审。不合格的要求重新填报;对重点单位应当进行现场详查。初审确认后,汇总申报表格,并编写调查工作报告(包括试点及调查工作的主要工作过程,试点单位根本情况概述,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贮存和流向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情况,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建议等)。申报登记表格上报市局监察支队,调查工作报告上报市局污控处。(2月16日前)
(四)抽查与复核(20x年2月)
市监察支队联合污控处、稽查大队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典型性抽查和复核,判断各项数据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发现过失及时改正,并判别发现的过失是否普遍,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五)分析总结上报(20x年3月)
1、监察支队对上报申报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汇总,填写全市统计表,完成后交污控处。(3月1日-3月2023日)
2、污控处对申报登记报告及全市统计表进行分析,编写全市试点及调查工作报告,并将汇总电子数据、申报登记表格和工作报告上报省局。(3月2023日-3月15日)
五、质量控制
为确保试点及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试点及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调查开始前组织一次对包括环保部门和试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试点及调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后开始工作。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监察支队要加强对申报登记单位的具体指导,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进行针对性培训。
申报数据应当以单位如实申报为根底。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据固体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分。
对各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可采取如下方法。与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三同时"的验收材料、iso14000有关文件等进行核对;与同类单位或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对属于附件1中标注"x"号行业内的单位,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申报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有较大出入的单位,要重点详查。详查应当要求申报单位解释数据来源。对被重点详查的单位,以现场核查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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