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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演讲
辩论
法庭
技巧
2023年演讲与辩论;法庭辩论技巧
演讲与辩论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到达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根底上,就自己的诉讼主见所作出的全盘规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特殊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冷静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奇异地应付辩论中消逝的新状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擅长实行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把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格外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才智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争辩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根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到达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力量,还应具有精确 、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力量。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根底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需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精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连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力量。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力量的发挥供给了宽敞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擅长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需到达的效果是:①马上抓住整个法庭的留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峻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说明对本案的信念。2.把握语速,并吐字清楚。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精确 ,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到达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擅长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那么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那么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需留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颜色,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颜色。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力量。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失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慌张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需权衡,切不行轻率发表无预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擅长把握心情。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状况也经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状况。这就要求律师把握自己的心情,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实行有效措施,安静、安定、排解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到达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预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依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对,以期把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接受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到达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擅长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认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觉察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确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状况下予以答复,只要答复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答复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懊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认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假设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严峻 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留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供给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规律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唐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对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定性结论,简洁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很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那么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根本观点,觉察冲突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把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对,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把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马脚,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格外贵重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需具有把握收场的力量。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简洁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白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终阶段,如觉察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状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把握擅长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那么应实行“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方法。这种近似于缄默不辩,不仅在确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惊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好似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根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超群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超群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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