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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3
公职人员
政务
处分
学习心得
体会
新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分,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那么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正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根底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到达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到达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那么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篇二】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标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局部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阔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那么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面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忧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讲,或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谢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忘初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法律规矩面前“无私心〞,对自己人铁面无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险绳〞,也是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护身符〞。在法律规矩面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私情不能废掉公义,尤其是对自己人要守住公与私的“边界〞,不能循私枉法。古有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近有毛主席拒绝长辈“打秋风〞,都无不说明:功过不能相抵,私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功绩卓著、光环在身,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还有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平日里称兄道弟,要求执纪者坚持原那么不动摇,在是非面前“横下心〞“拉下脸〞,给朋友一剂清醒的“苦药〞,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亦是对朋友最好的忠诚和保护。
【篇三】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作为“打铁队〞的一员,干的是“打铁〞的活、追求的是铮铮“好铁〞。如假设管党不力、治党不严,“打铁队〞必然被历史和人民淘汰,陷入意志空洞、脊梁空心、执行空转“深渊〞,因此要自身够硬、够刚,“打铁队〞要先做“铁打队〞。@党员干部,趁热“打铁〞恰逢其时,而趁热“铁打〞也正当时。
常砺“心如铁石〞之志,正其心、塑修为。“忠能勤事,心如铁石,国之良吏也。〞忠诚干净担当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也是“从严治吏〞的根本标准,为正其心、肃其源、砺其志开出治病“良方〞、注入“强心剂〞。要时刻补足理想信念之“钙〞,把困难险阻当“养料〞,砥砺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锤炼“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意志品质,在层层历练中增长斗争本领,在风雨洗礼中积累各项经验,知敬畏、明底线,厚植党性、锻造修为。要立足吃劲岗位、复杂工作、艰险环境,磨砺吃苦在前、奋进为先的斗志,积蓄研机析理、立查立改的闯劲、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干劲和纠偏补漏、久久为功的韧劲,把稳用人用权“方向盘〞,不越线不逾矩,脚下才有力量。
常持“钢浇铁铸〞之身,严监督、常检视。“人心未易知,灯台不自照。〞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融会贯穿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胜法宝。一方面,要牢记“与人不求备,检身假设不及〞,有效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和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中“学研查改〞各项举措,凝聚监督约束共识,提升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常持“钢浇铁铸〞之身既要靠常思己过、常检己身,还要靠同志之间、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积极磨合,要主动寻求批评、乐于接受批评、敢于提出批评,划清公与私、权与利,不落微腐败“窠臼〞,时刻警惕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
常怀“磨穿铁鞋〞之姿,站队首、往下钻。躬身向下、扎根基层,解民需、纾民困、解民忧是基层干部最美画像,对待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铁的决心毅力、铁的方法手腕下硬功夫整治,以问题为导向破除“心中贼〞,敢去“动奶酪〞、愿去“涉险滩〞、会去“闯难关〞,接受革命锻造、完成自我超越。一代代共产党人在“赶考〞路上“保鲜保质〞初心、奋力进取复兴,给予“后浪〞无穷的经验教训和珍贵的精神财富。要高擎“战斗者〞“践行者〞“督导者〞奋斗大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理念,深入一线、深入基层,督战结合、攻守相适。同时,要常怀“磨穿铁鞋〞之姿,从群众身边、群众话中精准甄别侵入党的健康“肌体〞、损害“细胞〞的因素表现根源,剔除阻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铲除滋生歪风邪气的“土壤〞,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不落窠臼。
常谋“铁壁铜墙〞之策,夯根基、利其器。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铁必须自身硬。用好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指挥棒〞,时刻明晰“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的经验教训,慎终如始、蓄力精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正式施行为“治吏〞开创新局面,也将对公职人员的“严管厚爱〞纳入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常态化推进深入到各个角落,制度为基、体系建设为要,织密“防腐网〞“监管网〞,让“铁壁铜墙〞无禁区、全覆盖、零漏洞。要将制度作为执法者和监管者保持始终清醒坚决的坚强“后盾〞,能够抵御“病毒〞、自我净化,营造干事创业、执纪执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篇四】
2023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总共分为7章68条。详细的阐释了此法的适用情形,整合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填补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那么、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高效统一的规定。
作为实施该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无疑给其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以后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用此法管理约束。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政务处分法出台后必须及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时做好纪法贯穿,法法衔接。此法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公职人员正常执法工作的保护,倒逼日后办案中取证等方面的技巧性。因为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法定授权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带给公职人员的不仅是震慑警醒,也是保障,只有依法处分才能办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3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全员监督,发挥了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标准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基层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根据其量纪标准,防微杜渐、抓小抓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提醒监督;要强化监督责任,推动公职人员真正把党纪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切实将自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