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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示范性
高等职业
院校
建设
计划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示范院校建设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XX省财政配套资金、XX省交通厅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那么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核、绩效考评。
第四条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学校示建办具体负责经费设计的制定和调整,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详细预算的编制与汇总、具体经费方案的实施,以及经费的管理、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工程管理,各工程组组长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人,应对所主管工程的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审批负责。
第二章工程预算管理
第六条示范校建设工程书已将师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分解到各具体工程,按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对其进行分解和细化,最后确定明细预算。各工程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程任务书确定的控制金额编制详细预算,由财政处汇总、审核、编制学院详细预算,报示范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计财处应根据工程任务书及批准的详细预算,使用独立的工程序列,编制工程核算代码及台账,对每个工程进行独立的核算。工程资金只能用于本工程的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工程预算批准后,原那么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填写示范院校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分为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师资队伍建设资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又分为实训实验根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两类。
第十条资金开支范围
1.实训实验根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学校现行有关根本建设投资管理方法和设备管理方法执行。
2.师资队伍建设资金开支范围
(1)专业带头人学历、专业技术进修的培训费用、引进骨干教师发生的人才引进费;
(2)聘请兼师、外请专业建设专家发生的讲座、指导等补贴;
(3)骨干教师境内外考察费、差旅费、交通费;
(4)教师现场实践经验交流发生的费用等。
3.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开支范围
(1)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用、评估费等;
(2)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4)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而搜集、购置资料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办公用品费等;
(5)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资料印刷、出版补贴、出版补助和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一条资金开支标准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学院现行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款、捐赠赞励、对外投资、人工费、招待费、等与示范院校建设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工程任务书和学校财务预算。第十四条工程组长应严格执行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
1.基建工程支出按照国家、学校现行有关根本建设投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2.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列支。设备采购按照学校现行招投标方法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购置。
3.其他相关费用要招投标的按学校招投标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预付款管理
示范校建设工程中根据合同要求预付款项的,可到计财处办理预付款手续。
1.预付款的审批权限。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的以下的由工程组长、计财处处长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需经工程组长、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逐级审批;5万元以上的,需经工程组长、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示范院校建设工程法人逐级审批。
2.办理预付款手续需提供的附件。自购设备须提供购销合同活合同审批表(复印件);经招标采购的除需提供购销合同活合同审批表(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招标文件(附一句)。
3.工程组长应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预付款项的核销,国内定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国外订货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财务报销付款管理
1.财务报销付款的审批权限与付款相同。对仪器设备、低耗品采购的报销还须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双方验收审批。
2.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要求:报销发票必须有财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音质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对财务报销附件的要求。须提供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满足签订合同要求的还须提供购销合同或合同审批表(原件);经招标采购处还须提供招标文件(原件);大型设备还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鉴定意见(原件)。
4.仪器设备购置内容必须与工程立项申报的设备购置清单相符,如涉及工程变动,须先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5.示范校建设资金按工程进行核算,每笔报销业务务必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资金使用的子工程名称,以便财务分项审核。
第十八条自制设备管理
自制设备制作完成后,进行工程决算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工程决算书(附元件采购票据等)、使用单位鉴定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报销单、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九条修缮工程的管理
1.修缮工程的预付款及财务报销审批权限与外购设备相同。
2.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管理与外购设备相同。
3.对财务报销附件的要求。须提供合同(协议)、合同审批表、工程预结算书。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学校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组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定期对示范院校建设工程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实物帐与财务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各工程组与资产管理处应标准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中,要按学校固定资产编码规那么为每一台(件)仪器设备编制“仪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计财处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处理时,,应对仪器设备逐笔处理,并注明“仪器编号〞。
第六章专项资金决算
第二十四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决算列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除了按正常核算口径及方法编制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外,还需对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进行专门决算报送学校示范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及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示范校建设各工程组应严格按建设进度执行,不得无故中断、拖延。
第二十六条年度末,示范校建设各工程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决算工作,提供醒目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工程建设专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书和工程预算文本确定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所有与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工程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学校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2022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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