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始走向法制轨化道。但各地对一些具体化(如机动地的管理使用)问题的认识,那么尚未走向统一的标准,掌握的界限和处置方法也不尽一致,实质性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操作有所混乱,特别在一些经济兴旺地区和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更为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完善,给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工作实践,略谈一下对农村机动地的理解认识。一、农村机动地管理使用现状机动地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一些地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土地承包次数或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需要等问题,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户发包之外而预留的局部耕地。这局部耕地自留取以来,一直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焦点之一。许多地方的管理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干部管理伤脑筋,群众使用有误会,因机动地而上访的案件和矛盾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机动地预留面积过大,发包不公平,不透明,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与集体债务、长期限、高价发包、商业与金融抵押,甚至被司法部门执行扣押。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各地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导致农村机动地管理难,使用乱等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和实际认可,在有意或无意中造成了不应有的麻烦和混乱。二、机动地的本质作用实际上,对机动地问题,国家一直极为重视与关注。二轮承包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对农村机动地继续认同,同时提出了必须严格控制的要求:即严格控制在总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土地承包法第63条对各地已留存机动地的现状又予以了法律确认,但进一步规定了两个“不得〞,即:原来预留比例缺乏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来未留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从中央第2页共4页文件认同到土地承包法确认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村机动地的要求是:管理逐步严格,用途具体明确,已经把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界定为“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的根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这一作用的界限已比较简单而明确,那就是:已均分延包到户的土地用来保证现有人口的根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而机动地那么是用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包括新出生人口、婚嫁迁入人口、外部返乡人口等符合村内承包主体人员)的根本生活与生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