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理解
法学
心得
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局部: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忆;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②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忆
物权法已公布,并自xx年2023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公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那么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标准。物权法属民事法律标准,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那么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2023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根底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方案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根本原那么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那么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那么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那么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那么的社会主义原那么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局部宪法学者也参加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那么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那么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根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公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那么编第一章“根本原那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