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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
化学品
企业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
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平安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那么】
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监督管理】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平安生产根本要求
第六条【根本条件】
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平安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那么,建立并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标准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平安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平安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平安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平安生产需要;
(四)审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平安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平安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平安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
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平安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平安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工程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
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缺乏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缺乏2023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20230人以上缺乏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平安、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平安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平安类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
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平安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平安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
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以下平安生产制度:
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2、平安生产例会等平安生产会议制度;
3、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4、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平安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平安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2023、应急管理制度;
11、开停车管理制度;
12、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平安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平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20、生产平安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平安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平安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平安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制度修订】
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那么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
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平安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
其平安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平安警示】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平安警示标志标准(aq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个体防护】
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标准(gb/t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平安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条【应急装备】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
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工程、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平安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平安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
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撤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工艺】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根底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工程】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未经平安条件或者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工程平安设计管理导那么(aq/t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设计管理的要求,以
保证平安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根底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平安监控通用技术标准(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平安监控装备设置标准(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