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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请
机构
提交
资质
延续
材料
清单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含本单位根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五);
三、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专职工作证明(开具时间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三)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在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聘用情况可由本单位统一开具,以表格形式列出在职人员姓名、是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聘用期限等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核平安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七、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一)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至少1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九、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二篇:设计资质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根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按住建部关于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2223]36号要求上报);
(5)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第三篇:环评单位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根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同附件一的第6项,其中劳动合同可由单位统一开具的情况说明替代,说明中可以表格形式列出人员姓名、劳动合同签属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开具时间一般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4)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平安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7、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提交的数量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最低要求即可):
(1)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2)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6项材料可合订。
第四篇。资质申请需提交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企业章程;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⑻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
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平安、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企业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2.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和核对人签名。
3.企业的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印鉴不清、字迹潦草难以识别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4.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6.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7.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那么,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4.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项工程业绩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代表工程业绩名称。
5.装订分类:
1)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
——近三年统计报表;
——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企业注册建造师(工程经理)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五、材料册数
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须上报三套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五份,附件材料三份),由建设厅保存二份;申请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待企业资质审批后,退回原审核部门一套申请资料存档,保存期为4年。
六、企业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长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存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