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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业投资政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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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 投资 政策 制度
工业投资政策制度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吸引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工程,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开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工程。 二、行政效劳 第三条我县是XX省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享有143项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工程立项、选址、用地、环保、税务等审批、审核或备案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经省级以上办理外,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工程集中区的工业工程,由所在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工程审批和建设期间的一切手续;入驻园区外的工业工程,由县行政效劳中心全程代办。 三、行政收费 第五条工业工程按照XX县区免收工业投资工程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23)85号)对涉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缴。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我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在本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至202223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我县投资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程,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我县属于国务院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城市,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在我县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类30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在我县落户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根底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的根底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五、奖励扶持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境外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工程,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全额奖励给企业。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五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从工程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50%、40%、30%、20%、2023%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在享受财税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30%,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年度(或跨年度的12个月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22万元以上的工程,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的25%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 第十二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全部;第三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 第十三条鼓励重大工程加快建设进度。对二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工程,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20230%给予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再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的20230%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凡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荣获“安徽名牌〞或“XX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全国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XX省质量奖的奖励1万元,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当水平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奖励5000元。 六、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保障工业工程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类地区标准。 第十九条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工程土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22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按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开展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业工程,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原那么,另行商定具体优惠政策,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之外的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和省政府加快皖北地区及沿淮地区开展等涉及工业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可一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比本规定优惠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本规定优惠的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按本规定执行,但不再对本规定实施前的优惠局部予以弥补,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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