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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排污
有偿使用
交易
制度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生,各个国家之间的各个领域之间的产业也进行着迅疾的开展,有些轻工业企业开展产生的污染物还不是很严重,但是有些重工业的产污量及其大,并且企业越来越多的建立,环境问题岌岌可危,故而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排污权的出现就是解决这一问题,本论文在引证多个国家对此的应用以进行阐述。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污染;治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x196;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23〕10-0181-01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化的问题,必须要全球国家共同进行治理,最主要的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企业排污进行限制,因为环境污染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开展而产生。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提出与交易制度的健全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至关重要。
一、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简介
〔一〕排污权交易介绍
排污权交易定义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对于市场机制的控制与完善手段,建立对于排污权使用政策,将这种权利合法化,可以作为商品一样赋予价值,允许被买入与卖出,从而到达控制污染物的排量的目的。
对于排污权交易最先出现在美国,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而面临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的情况,美国联邦环保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协调环境污染与企业开展之间的矛盾,在清洁空气法一文献中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假想,并且围绕着这一问题在一九七七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企业排放污染物在环境污染问题方面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自美国实现之后,德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此种政策,我国也开始开始使用。
〔二〕排污权交易前提条件
实行排污权交易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是排放总量控制。在这里就有一个专业词汇,叫做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人类的生存以及自然环境在不受到破坏的前提下,某一种环境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最大容许量,我们不可能对于污染物排放完全不允许,这不科学也不适应于社会的开展,但是对此必须要有一个度。
在这个允许范围之内必须要加以控制,存在一定的环境容许剩余量,假设在某一环境区域之内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已经到达了饱和状态,那么绝对不可能会容许排污权的交易发生。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手段与作用
对于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主要还是在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控制以及通过市场经济进行制约。
在这一方面前期主要应用的是一种比拟强硬的手段,政府在这其中一直扮演着主动者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强行进行治理,手段主要有征收排污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政府并非解决排污问题的主体,而是通过强力手段进行强行制约,而作为直接性影响排污量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这里面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通过政府征收排污费,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的,在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前提下以及排放度的制约下,企业只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进行排污,这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解决排污问题。
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减少排污量而到达保护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是存在着一个鼓励的作用的。
排污权交易与原本采用的征收排污费的不同在于。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交易可以间接性的通过企业对于排污量进行制约,而且以经济利益回馈作为对于企业的补偿,这相比照强行征收排污费而言是一种鼓励的制度,可以在根本上通过出售排污权剩余量间接控制企业的排放污染量,同时也不会使企业对此产生怨言与不满。
二、交易制度极其实施情况
〔一〕美国对此的制度以及实施情况
对于美国而言,最初的想法是想要通。^控制企业的技术而解决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很少的考虑到限制排放的本钱问题,结果因为执行的本钱比拟高,进而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进而美国政府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良,主要方面是在于在总量控制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个别企业排放灵活量的调整。
可惜政府经过多年的调整,一直都没有到达很好的效果。一直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方面提出了“到了考虑运用市场鼓励来防止污染的时候了〞,于是在原有的根底上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且将其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加以实施。
同时在一九七七年通过并且在九零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积极地鼓励企业进行市场买卖污染权,并且取得进一步的成功。
〔二〕德国方面的实施情况
德国是一个兴旺的工业化国家,对于工业的开展在世界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环保事业一直也处于世界的前端。
目前为止,环保事业已经成为德国的社会开展、企业开展的重要组成局部,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控制也已经被列为德国可持续开展的总指标之中。
为了对企业排污量进行控制,以到达有效环保的目的,德国在二零零二年就通过法律法规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于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检查,研究以及建立关于排放权的法律完善事情。
同时德国对于排污权的权利使用统一交配至有关部门,到达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效果,对于零二年直至零三年,德国有关部门调查了三千余家企业,严格申报的过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德国环保事业走在世界前端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三〕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情况
在一九八八年我国开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试点研究,在一九九三年我国开始在太原等一些城市进行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而在一九九年,我国与美国签署协议,在我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工程。
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开展以来得到了极好的开展,得到了一系列成功,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三、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方法
〔一〕法律发挥内容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仅仅有着几部对于污染防治的法规,而具体的完善体系却一直处于有着缺陷。
我国的排污交易权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缺乏标准,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况且这一法律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立法工作进行辅助。
我国在这一点上有着极大的进步空间。
〔二〕实施起来比拟困难
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需要全方面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但是目前来看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譬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造成企业偷排废物,最为典型的二零零三年环保总局发现某大企业超标偷排废水。
排污权交易金额比拟高也是一项巨大的问题。我国的乡镇小企业数目巨多,但又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因为乡镇企业规模较小,分布较为分散,所以操作具体难以进行,故而对于寻求交易的根底信息费用等比拟高,进一步的阻碍了企业对制度的遵守。
除此之外,还有一局部地方政府官员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伞〞,利用手头上的权利,与一些地方企业勾结而谋取巨大的利润,使得排污权交易发生不正常的转让,这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而言是一项致命的缺陷,必须要进行整改。
结论
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全球多个国家都被证实可以适用,我国同样如此,但是由于我国刚刚在这一方面起步,存在着加大的问题有待解决,只有借鉴其余国家的经验进行整治与完善,才能将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完美化,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环保事业才能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张永亮,俞海,丁杨阳,张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分析[j].环境保护,2023,〔10〕:40-42.
[2]王金南,张炳,吴悦颖,郭默.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践与展望[j].环境保护,2023,〔14〕:22-25.
[3]苏丹,李志勇,冯迪,胡成.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证的比拟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23,〔09〕:93-100.
第二篇: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3]47号〕、XX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方法〔浙政办发[2023]13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本实施方法适用于XX县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排污权,即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许可证的1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效劳、技术核算和评估,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等工作。在XX县区排污权交易中心单独设立前,由XX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增挂XX县区排污权交易中心。
第六条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应承当的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八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九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暂时无偿使用一定期限;无偿使用期限届2满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实施日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XX市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适时确定。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可储藏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工程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根本信息;
〔二〕拟分配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交易指导价由市发改局〔物价〕会同市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本钱、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地区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目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现行指导价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每吨2万元;二氧化硫〔so2〕每吨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