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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用证
交易
严格
相符
条件
论信用证交易中严格相符的条件
黄亚英X李薇薇XX
[内容提要]严格相符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一项独特的根本原那么。本文分析提出了在适用严格相符原那么时必须同时遵循实质和程序两种条件的新见解。文章还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案例对这两类条件作了深入论述,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那么实质相符审单程序案例评析
(本文已发表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4期,并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2022年第12期全文转载)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
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外表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根本原那么。近年来的调查说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外表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本钱,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那么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开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比照。
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
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外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
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那么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
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2023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2023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2023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外表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
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外表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那么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那么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
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根底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
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
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那么。这些规那么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那么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
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那么
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外表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
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starparking诉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
但是,当开证行确定
了单据外表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那么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请人联系和商量。否那么,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起诉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那么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那么有利于标准运作,消除随意性。
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
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那么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那么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那么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那么通知受益人。
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时机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那么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
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设开证银行打 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那么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 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防止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断定拒收单据,那么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
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那么
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那么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根本相同。
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那么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geechemicalcorp诉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那么。
该案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