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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安全
红线
管理
规定
煤矿“平安红线〞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平安责任,确实提升平安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平安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以下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穿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平安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方案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平安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平安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平安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平安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方案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及设计标准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方案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平安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平安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平安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2023、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平安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平安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丧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平安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2023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以下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组织工程建设。
2、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平安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响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平安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平安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平安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2023、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平安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着外单位人员入井,平安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平安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方案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平安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平安事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平安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平安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平安红线〞由xx煤矿平安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七、最终解释权归xx煤矿平安工作委员会。
第二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平安红线〞管理规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平安红线〞管理规定
一、平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平安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二、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开拓)矿长记过处分。
三、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四、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观察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平安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
五、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观察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
六、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生产(开拓)矿长警告处分。
七、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平安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成心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八、斜井、盘区、采掘工作面等辅助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完全全封闭或行车时间封闭管理的,给予1
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九、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胶轮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平安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一、地面生产建设单位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给予直接负责人撤职处分;生产厂长记过处分。
十二、重大平安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十三、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三篇:煤矿平安管理二十条红线平安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员工有以下违反平安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翻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成心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2023、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平安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平安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平安生产器材;成心破坏生产设备或平安
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平安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