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下载文档

ID:1407719

大小:13.80KB

页数:14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福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那么   (2023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准备以下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视察,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榕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报告和议案,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代表团可以设假设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审议活动,处理小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其他事项。   第九条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前款各项草案以及会议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在代表中产生。   第十六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方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主席团决定事项,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假设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假设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方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   答复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代表团审议报告和议案,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假设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以下人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本届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长;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本市选出的在榕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福州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方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答复以下问题。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立法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当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工作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草案及方案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草案及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主要指标草案、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等有关说明材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及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及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决定,或者在会后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规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局部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