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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DBJ51143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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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DBJ51143 四川省 公共建筑 节能 设计 标准 强制性条文 条文 说明
DBJ51-143-2023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1/143-2023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本标准强制性条文为:3.2.6 条、3.3.1 条、3.3.2 条、3.3.7 条、4.1.2 条、4.2.2 条、4.2.3 条、4.2.5 条、4.2.9 条、4.2.11 条、4.2.15 条、4.2.17  条、4.2.19 条、7.3.4 条、8.2.2 条、8.2.6 条、8.2.8 条,详细条文及条文说明如下。  一、强制性条文  3.2.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 3.3.1-1~表 3.3.1-4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 3.3.1-1 高海拔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m2·K)]  屋面  ≤0.35  ≤0.28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43  ≤0.3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43  ≤0.38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0.7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1.5  非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9  ≤2.7  0.20<窗墙面积比≤0.30  ≤2.6  ≤2.4  0.30<窗墙面积比≤0.40  ≤2.3  ≤2.1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1.7  0.50<窗墙面积比≤0.60  ≤1.7  ≤1.5  0.60<窗墙面积比≤0.70  ≤1.7  ≤1.5  0.70<窗墙面积比≤0.80  ≤1.5  ≤1.4  窗墙面积比>0.80  ≤1.4  ≤1.3  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南向窗,SHGCI>0.5  ≤2.2  南向窗,SHGCI≤0.5  ≤1.8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20%)  ≤2.3  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1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  表 3.3.1-2 高海拔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I  (东、南、西  向/北向)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I  (东、南、西  向/北向)  屋面  ≤0.45  ——  ≤0.40  ——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  ≤0.4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  ≤0.45  ——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1.0  ——  ≤1.0  ——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  ≤1.5  ——  非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3.0  ——  ≤2.8  ——  0.20<窗墙面积比≤0.30  ≤2.7  ≤0.52/—  ≤2.5  ≤0.52/—  0.30<窗墙面积比≤0.40  ≤2.4  ≤0.48/—  ≤2.2  ≤0.48/—  0.40<窗墙面积比≤0.50  ≤2.2  ≤0.43/—  ≤1.9  ≤0.43/—  0.50<窗墙面积比≤0.60  ≤2.0  ≤0.40/—  ≤1.7  ≤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1.9  ≤0.35/0.60  ≤1.7  ≤0.35/0.60  0.70<窗墙面积比≤0.80  ≤1.6  ≤0.35/0.52  ≤1.5  ≤0.35/0.52  窗墙面积比>0.80  ≤1.5  ≤0.30/0.52  ≤1.4  ≤0.30/0.52  南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  幕墙)  南向窗,SHGCI>0.5  ≤2.5  南向窗,SHGCI≤0.5  ≤2.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  ≤20%)  ≤2.4  ≤0.44  ≤2.4  ≤0.35  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m2·K)/W]  周边地面  ≥0.60  供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0.6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0.90  表 3.3.1-3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  数 SHGCI (东、南、西/北)  屋面  热惰性指标≤2.5  ≤0.40  ——  热惰性指标>2.5  ≤0.50  外墙〔包括  非透明幕墙〕  热惰性指标≤2.5  ≤0.60  ——  热惰性指标>2.5  ≤0.8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3.5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2.6  ≤0.40/0.44  0.40<窗墙面积比≤0.50  ≤2.4  ≤0.35/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2.2  ≤0.35/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2.2  ≤0.30/0.35  0.70<窗墙面积比≤0.80  ≤2.0  ≤0.26/0.35  窗墙面积比>0.80  ≤1.8  ≤0.24/0.3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比≤0.20〕  ≤2.6  ≤0.30  表 3.3.1-4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I  (东、南、西向/北向)  屋面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50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1.5  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5.2  ——  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3.0  ≤0.40/0.44  0.40<窗墙面积比≤0.50  ≤2.7  ≤0.35/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2.5  ≤0.35/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2.5  ≤0.30/0.35  0.70<窗墙面积比≤0.80  ≤2.5  ≤0.26/0.35  窗墙面积比>0.80  ≤2.0  ≤0.24/0.3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20%)  ≤3.0  ≤0.30  注:传热系数 K 只适用于温和 A 区,温和 B 区的传热系数 K 不作要求。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1 和表 3.3.2-2 的规定。  表 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K)]  高海拔严寒地区  高海拔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温  和B 区  温和A 区  屋面  ≤0.45  ≤0.55  ≤0.70  ≤0.80  外墙〔包括非透  光幕墙〕  ≤0.50  ≤0.60  ≤1.0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  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60  ≤1.0  ——  地下车库和供暖房间之间楼板  ≤0.70  ≤1.0  ——  ——  表 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  部位  传热系数 K[W/(㎡·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I  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  高海拔  严寒地区  高海拔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温和B  区  温和A  区  夏热冬冷  温和A  区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  墙〕  ≤2.2  ≤2.5  ≤3.0  ≤3.0  ≤3.2  ≤0.52  ≤0.52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  ≤20%〕  ≤2.2  ≤2.5  ≤3.0  ≤3.0  ≤3.2  ≤0.35  ≤0.30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2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电力供给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  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顶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电力供给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5 的数值。  表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 (t/h) /额定热功率Q (MW)  D≤2 / Q≤1.4  D>2 / Q>1.4  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86  88  轻油  88  90  燃气  88  90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4.2.1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以下规定: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的数值;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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