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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管理办法
优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方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考核标准,促进各部门强化社会治安意识,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我校各项任务的完成,按照市、县综合委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定本方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半年初评,年终采取“听〞、“查〞、“议〞的方法,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对照实际完成的情况,按项分别以记分、扣分、奖分的方法,实行上不封顶,下部保底。
第四条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系列评定“优〞、“良〞、“达标〞、“差〞四个档次,以80分为达标分,在达标以上的部门中按得分上下评一个优胜部门,二个良好单位。70分以下的部门为差,另外,在年度內发生特大案件,重大治安(责任)灾害或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部门一律视为差。
第五条
考核以一百分为根底计分制,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方面
1、把综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专题研究不少于三次,各部门特别要加强本部门教职工、家属子女的管理,严禁在校内开设电子游戏机、台球室、放录像、搞卡拉ok,舞厅等营业点和不
按学校规定在家里经管小吃部、包餐和卖小菜,违者坚决予以取缔。发生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计5分。
2、把综合工作与本职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列人本部门工作的计5分。未布置检查的扣2分,未列人工作方案的扣3分。
二、人员、责任、措施落实方面
1、部门内部有平安员或保卫委员的,做到责任、任务落实,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计4分。部门没有平安员或保卫委员的扣4分,有平安员或有保卫委员责任任务没有落实的扣2分,没有发挥作用的扣2分。
2、各部门库(室)物品有保管,做到责任落实,有管理制度计3分,无保管的扣3分,责任没有落实,无管理制度的扣2分。
3、和下属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的计5分,没有签订责任状的扣5分,没有平安制度的扣2分。
4、对创优评选实行一票否决的计4分。没有实行一票否决的扣8分。
5、按三五普法要求完成普法任务经考核合格的计5分。不合格的扣5分(普法合格标准为95%以上)。
6、库、室物品按规定有记账、登记底数清楚,平安设备齐全计5分。无记账登记、底数不清的扣3分,按规定平安设备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扣3分。
三、政治、经济、治安、刑事发案方面
1、没有发生非法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集体上访、请愿的计2023分。每发生一起游行、罢工、罢课、集体上访、请愿的扣2023分。
2、没有发生政治、经济案件的计2023分。发生一起政治案件扣2023分,发生一起经济案件扣2023分。
3、刑事、治安案件率控制指标数内的计14分(刑事、治安案件率控制指标数分别为总数的3%、7%)。每超发一起刑事案件失职的扣14分,未失职扣7分。每超发一起治安案件失职的扣7分,未失职的扣4分。
四、违法、犯罪、纠纷、事故方面
1、违法、犯罪人数控制在指标数内的计14分(违法犯罪人数控制指标数分别为部门总人数的1.5%、3%)每超一人犯罪的扣15分,每超一人违法的扣8分。
2、民事纠纷发生数控制在指标数内的计6分(纠纷发生控制指数为部门总人数的9%)每超发生一起因纠纷打架的扣6分,超发一起一般纠纷的扣3分,因纠纷激化为一般刑事案件的扣2023分。
3、未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治安责任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计6分。每发生一起治安灾害事故、治安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均扣6分。
第七条本部门协破案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制止犯罪使公共利益免遭损失的,在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均可加计部门奖励分,奖励分的具体规定为:
1、抓获一名违法分子的加记8分;抓获一名犯罪分子的加记15分;协抓一名违法分子的加记4分,协抓一名犯罪分子的加记8分。
2、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起治安案件加记7分,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起刑事案件加记2023分;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起重大案件加记15分。
3、部门内部自破一起治安案件加记8分,自破一起刑事案件加记15分。
4、见义勇为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加记5分,制止了犯罪的加记2023分。
5、发现并亲自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加记15分,发现并及时制止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加记2023分。
6、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加记2023分。第八条
1、对评为“优胜〞和“良好〞的部门分别由学校发给50元、30元的奖金或奖品,并颁发单项集体奖;另外。对该部门的第一和第二责任人分别发给20元、2023元奖品,并作为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2、对评为“达标〞不奖不罚。
3、对评为“差〞的部门,对该部门对第
一、第二责任人分别给予20元、2023元的罚款,并在讲评会上作检查,限期整改,并
行使一票否决。
4、对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举报线索,协破案件,见义勇为制止犯罪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和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突出奉献的个人给予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作为当年评比创先的重要条件。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发案数、事故发生数和违法犯罪数以公安、检察机关和保卫处立案登记为准。
2、部门总人数含教职工、学生、家属子女。
第十条
本方法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xxx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方法xx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维护XX县区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工作秩序,保证XX县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方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矿内部的职工、家属和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矿辖区内的行为人。
第二章违反综合治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违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2023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方法第五条处理。
(一)在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口,没有身份证或暂住证的
(二)在XX县区(含离、退休)、家属,未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的
(三)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未到保卫科或派出所登记的
(四)房主明知暂住人口在自己出租的房内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不举报的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使XX县区财产遭受损失的,按5—2023倍进行赔偿并包赔损失。
(一)因值班、打更人员失职,造成责任区物资被盗或损坏的
(二)单位责任人将物质(材料、设备、配件、工具等)随意堆放,不及时入库或不设人看管,造成被盗、损坏的
(三)各基层领导、治保人员、岗位点、门卫或打更人员、护卫队员发现矿内物资被盗、被损坏而不予制止的
(四)偷盗少量公司财务的
(五)滥用职权,擅自将集体的设备、工具、物品等转借或赠送他人的
(六)进入XX县区的车辆私自携带、装运矿山物资(含废旧金属)、物品的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置的
(八)为他人藏匿、加工、运输、销脏物品的
第六条
有以下违反交通、消防平安、民爆物品管理和生产重点要害部位管理规定的,给予2022元以下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方法第五条处理。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交通平安管理规定,无证强行搭乘金佳矿内部通勤车的
(二)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使用明火、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指挥或强行令他人违反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防火通道,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整改的
4、发现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整改的
(三)违反重点、要害部门平安保卫制度,扰乱上述部位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
(五)公安、保卫部门对要害、重点、三管部位提出平安隐患整改意见后,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处分隐患整改单位党政正职及主管整改责任人第七条有以下扰乱XX县区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2022元以下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方法第五条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办公地点、生产岗位、职工住宅区或其他场所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制造、携带、贩卖使用管制刀具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追逐、拦截他人,永猥亵的语言、行动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节较轻的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成心散布流言,煽动闹事,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采取其他手段阻碍或干扰各级领导干部或岗位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或使用其他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八条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写信或用语言等方法恐吓、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毁坏、私拿他人书信或暴露他人隐私的
第九条有以下侵犯公司财物的,除追回损失外,给予2023倍以下的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方法第五条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偷盗、哄抢骗取、倒卖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未经批准买卖或收购矿山废旧金属的
第十条有以下阻碍企业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2022元以下经济制裁
(一)成心损毁公私财物,破坏花草树木或其他公共设施,随意倾倒垃圾、乱涂乱抹或其他相关行为的
(二)为经许可,在本矿辖区内私搭乱建屋舍、乱丢乱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私拉乱扯电源线路和占用公路、公共地方摆摊设点行为的
(三)翻越XX县区围墙的
(四)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强行闯关的
(五)容留外来、异性人员(直系亲属除外)在单身宿舍住宿的
(六)在单身宿舍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
(七)在单身宿舍楼室内或走廊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乱倒垃圾、脏水以及各种杂物、随地大小便的
(八)22时后在职工家属住宅区、单身宿舍娱乐、喧哗等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
(九)在单身宿舍内点明火、电炉做饭及取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