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建立
完善
信访
案件
责任
追究
问责
机制
源头
治理
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
第一篇: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健全和开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良好的物质、文化和经济根底为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夯实了根底,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随之而衍生的矛盾纠纷也成为社会开展道路上的一个障碍。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会选择诉讼进行处理。当有某些矛盾纠纷因为程序或实体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进行解决或是不能到达当事人期望的目的和某种目标时,局部当事人或参与人会选择向收案法院所在地党委、人大以及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上访,以求所反映问题得到解决或加快解决力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这种做法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一种无奈。但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发现自身存在问题以便及时改正,推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开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手段。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成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局部,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同样制约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依法独立办案的职责产生疑心和不信任。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发性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社
会背景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的国家,其中封建历史有着千年的“悠久岁月〞。受传统观念的潜移默化,在人们思想和意识形态留下的“官本位〞思想还十分严重,“人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远远高于“法治〞。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关注是有无“包青天〞似的执法者,而无视有无让执法者据以执法的“范本〞――法律、法规,而当今作为法律宣传报道的重要途径的新闻传媒、网络、报纸在对司法领域的报道中也有失偏颇,多也以讴歌先进人物、报道典型案件为主,也使人们不自主的无视了法典的重视。
第二、立法思想的严肃性和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使得中国立法与现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衔接方面还不十分协调,存在有矛盾。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讲,自1998年开始起草至2022年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产生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至2023年12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最终到202322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后共计近10年时间。而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使得某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日益突现,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就使我们面临着“无法可依〞的为难局面,这彰显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
第三、普法工作的片面性和狭隘性造成矛盾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近年来,通过广阔普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
辛勤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性的提高,出现问题和发生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成为人们的首选。但在肯定普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成认在普法过程中存在着局限性。各部门在普法方面往往是“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造成广阔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及解决问题所走法律途径的一知半解,往往出现问题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注重发生问题、矛盾时的表象而无视根源、本质,致使矛盾在无形中产生、堆积,最终使一些本可防止的矛盾、纠纷爆发,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各个部门自身效劳范围和职能范围所限,只是片面追求短期效应,无法形成普法合力。
第四、局部地区行政干预或干预,使涉诉信访案件有上升苗头。近年来,国家为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确保基层民生问题,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对地方各级、部门考核时,因上访或越级信访实行“一票否决〞。这本身是为了鼓励基层解决矛盾的机制。但在执行过程中,局部群众抓住了政府担忧因上访或越级信访而使自己全年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心理,对局部已判决生效案件进行上访或“闹访〞,迫使当地党委、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或干预使其中一些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直接到达了某些小群体人的意图。而这种方式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人们为了快速到达自己的某种目的,就寄希望于通过行政干
预,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催生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发性与人民法院改革不到位、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涉诉信访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在我们分析外因的同时,人民法院自身改革的不到位、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因,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首先是判后释法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以此为解决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是寄希望于法律的法定性、严肃性。同时,又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或是调解来了解掌握一些法律道理。这时,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在充分、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以此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然而,人民法院在裁判阶段过分强调裁判文书适用法学术语及其格式,对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知识,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农牧民而言,裁判文书让他们有一种“雾里看花〞般的迷惘感觉。如在某案中,在庭审过程中,询问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有无异议〞时,被询问人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但在判决后,当事人对对方证据被采用表示不满,并表示自己在庭审过程中认为对方证据“没有意义〞而非“没有异议〞。在裁判文书表达中“本院认为……〞将法官理解及所引用法律的意思表示完之后,直接引出法律条文作出判
决。而当事人大多数人并不清楚这些条文什么意思,就算看到条文后,由于知识水平所限,对其中含义并不能完全理解也会产生歧义,从而埋下了上诉或信访的伏笔。
其次是审判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审判监督改革不完善,审判监督工作以法律形式固定为“事后监督〞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监督。使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过分依赖甚至可以说是过分信赖这种事后监督体制。致使案件在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失去有效监督,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审判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审判员手中这种过分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尚无有效监督、制约手段〕,审判监督在这方面出现空档,无形中让本可以在审判阶段防止的产生涉诉信访的因素加大、增多。而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审判监督,由于再审启动程序的繁杂性,必然导致了当事人通过涉法信访的模式进行解决,如此来说,这倒是依法诉讼的一种“悲哀〞。
再者,人事制度改革未完全到达适应社会形势和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需要,甚至可以说,法院人事制度已制约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前进的脚步。一是法院人事制度无法突出一线审判工作者的重要性,对审判人员的重视只是停留在外表,而局部法院对审判人员的待遇提高也是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无法起到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对法官工作和社会地位的普遍成认。最起码来说,国家在要求担任法官必须具备
较高标准的同时,没有对法官的职能待遇作出相应规定,这可以说是在当前社会开展趋势下,人民法院人事制度的一处“败笔〞。二是法院人事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没有本质区别,可以说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审判人员的绩效考评没有区别于公务员考核的特点,无法突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色,特别是在法官等级方面,就对社会而言,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不被成认为带有技术含量,故不能称之为“职称〞,所以法官在社会方面不算是技术人才。三是法院人事制度的平庸,无法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法官没有荣誉感,一线审判人员与后勤效劳人员的工资、职级、待遇之间不存在差异或是差异不大,无法调动一线广阔审判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四是基层法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法院一方面,多年来,随着案件的大量增加,每名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数也呈上升趋势,压力加大,无暇参加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疲于办案;另一方面由于受现有人事管理体制的限制、约束,优秀的法律人才无法进入法院工作,而在法院工作的年青骨干也由于自身待遇得不到解决而流失。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互相交替,造成一线审判人员极缺,办案质量不高。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断进行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政法机关,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坚持“三个至上〞。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那么在政法工作的具体表达,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因此当人民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害,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自己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诉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才能促使人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办案,坚持把握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发生,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诉〞是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1其次,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形象的重要举措。
1:引自中国长安出版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第12-13页
7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最大化的解决与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让群众的诉求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通过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审判人员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从而为依法办案夯实理论根底,同时,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极大的提高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形成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人民群众进入诉讼渠道解决的矛盾和纠纷真正的解决在法院。从而使人民群众相信法院依法办案的公信力,杜绝了当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放弃法律途径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通过对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对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诚信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惩罚,在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使广阔人民群众意识到只有自己依法工作、生活,人民法院就能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从而真正使法院树立起司法权威和形象。
再者,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在探究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成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涉诉信访案件中不排除有一局部案件产
生的根源就是司法腐败导致。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但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受到了司法腐败的伤害。这对当事人为说无疑于“雪上加霜〞。而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将对出现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进行探查,在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成因及根源的根底上,加大对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监督力度,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审判人员政法、党纪处分,有徇私枉法、腐败舞弊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也是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廉政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敢于从自身动手,对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进行制止和追究,才能从源头上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和标准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行为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不敢为、不愿为〞。从而在源头上遏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如何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