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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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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委监委 审理 业务 实务 答疑 50
优质文档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50问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50问)  今天的交流主要是参考性的,不是百分之百准确的,这个都是交流研究的结论。不是标准答案,只是个建议。监察体制改革中,本来就是探索摸索。  一、留置案件审理时限紧张的如何解决?  时限紧张问题确实存在,审理工作量很大,紧张是客观现象。这个问题规定是明确的,在规定没改变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且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注意:  1.和审查调查部门及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做好,内部提前介入的时候,就和检察机关提前沟通,有了初步意见后就要和检察机关协商,请其和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2.随时掌握审查调查进展情况,按调查进度开展审理工作。  3.掌握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4.留置案件必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该延期的要延期。XX纪委监委第一批的三个留置案件全部都是延期调查的。不能单纯的追求快查快结快办,这是政绩观错误的问题。  二、公办教育等单位中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在上述单位及基层组织中临时从事管理事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国家监察管辖规定6类监察对象未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此类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有关人员和公职人员两类。  1.目前关于是否是监察对象不明确,像企业老板,只要罪名归我们管,就是可以的。  公办的教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属于监察对象。  从事集体事务管理,协助乡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都属于监察对象。  15条第六项有兜底条款,有很大伸缩空间,原那么上不能突破刑法93条的范畴。  2.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关键是看公职人员还是有关人员,公职人员要看是否行使了公权力,是否使用了公职。  公务论+身份论来确定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3.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刑法382条贪污罪的特殊主体,按照经济座谈会纪要,这类人员属于贪污罪主体。大局部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贪污罪属于我们管。仍然按照最开始确定的原那么确定是否属于管辖。  三、审理时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哪些情况可以不计算审理时限?  1.审理时限一般是30日,重大复杂的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  2.审理时限无论怎么延长,都要注意服从整个调查期限,必须在留置期限内完成。如果留置未办理延长,就必须在留置期限内完成审理,下达处分文件,移送走。  3.关于审理时限计算,从案件审理室受理之日,也就是审理室形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受理。审理报告形成后委领导签批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结束。  4.特殊的工作计不计算审理时限问题。一般报批、征求支部意见等不计入审理时限。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时间,是计算到审理时限之内的。  5.关于退查问题。检察院退查的,或者审理室退查的,计不计算审理时限的问题,退回的是不计入审理时限的。  四、监察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来直接排除非法证据?  1.非法证据坚决排除,这是明确规定的,必须排除。  2.关于怎么排除,监察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诉法等有规定。因为我们的证据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排除。  3.结合这个问题补充几句,监察体制改革后,直接对公诉,标准更高,内容更多,工作方式更灵活了,很多问题X纪委审理室也存在。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审核把关是我们的职责,案件质量是我们的生命线,所以业务上别人知道的我们必须知道,别人不知道的我们也要知道,必须加强学习。纪委监委规定太多,汪洋大海,不知道从哪里找。很多年前的规定也必须用,又没失效。所有有个适应的过程是正常的。  把握案件质量的关键问题是观念问题。不能老是用老的工作方式办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案件。我们必须用新的东西倒逼审查部门改变旧的观念、证据标准。  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都存在。思想统一后案件质量就会提高,保证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审查部门改变证据标准。  五、监委对于证据缺乏决定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如果结案后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该如何处理?  监察法是高位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  对于这类问题首先要改理念,把握两点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1.实践中,检、法如果有规定的话,我们可以参照执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那么302条有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证据规定186条也有规定,类似问题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所以虽然监察法无规定,可以在结案后重新立案调查。  但是要注意,如果遇到新的问题,监察法无规定,还要回归到改革的目的上来,是不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不是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这就是问题解决的答案。  2.对于证据缺乏不移送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立案后如果证据缺乏不移送的,分类处理。确实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该撤案撤案。有违纪事实不够违法的,该党纪政务处理要处理。  六、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分建议,但未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对此,上级监委应如何履审批手续?  我与法规室沟通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督,但是怎么报批没想到,所以没有规定。  之前有个X的请示从宽处分的建议,直接送到审理室,我们觉得不适宜,我们要他们送达办公厅,但是这个请示就消失了。后来我联系监督监察室,也就是改了之后的X室,XX有个案子直接给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征求审理室的意见,我们要求监督监察室要有个倾向性意见。我们抓住这个时机向领导建议。以后有请示就向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征求审理室、法规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的意见。  关于执行监察法第31条、32条规定的通知,XX号文件,XXX子网站有规定。大家可以学习。  目前我们都是第一时间审核后反响给监督监察室,由他们按程序报批。  个人想法:目前还是要执行这个规定,这是前提。但本质上这个是司法机关的权利,主要领导同志批了司法机关不同意效果不好。  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非党的如何给予政务处分,目前无规定,如何把握?  1.这个问题我们在制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时是考虑了这个问题的。目前法规室正在起草政务处分法,正在起草,明年讨论,估计后年可以通过。  2.目前这类人员是不适用政务处分的。  3.但监察法第45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谈话、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罢免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里面有规定。当然执行中有问题,有的干部罢免不了。但是党是领导一切的,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要发挥,要组织进行罢免。  4.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不是要政务处分。任命人员可以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下政务处分。非任命人员无规定,企业自行制定惩戒规章。但是企业规定不一致,五花八门,国家监委没有方法下处分,不能依据企业规定来下处分文件,至少是依据规章。所以对企业人员的处理,由企业下政纪处分。  5.法院检察院人员政务处分依据是什么问题。法院检察院有法官检察官处分规定,但是效率层级低,要引用法官法、检察官法来处理。  补充一个情况,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很多工作在探索,我想介绍一个观点,领导同志讲,促使大家思考问题。  我们给领导同志汇报工作时,领导同志说政务处分之外就没有政纪了,但是很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需要大家思考。  八、关于漏罪的问题?公职人员在被开除后,发现其他犯罪问题,如何处理?离职后发现犯罪问题,如何处理?已使用“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又正式书面提出漏罪漏犯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应如何处理?  1.发现后仍然要调查,发现犯罪的再移送审查起诉。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现的是很小的罪,很轻微,前面已经宣告无期徒刑了,可以不再移送。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移送,当然针对犯罪所得要收缴。  2.离职后虽不具备公职身份,但是仍然发生在履职期间,监委仍然可以调查处置。但政务处分就不可以给了,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有违纪违法所得的要收缴。  3.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有审查漏罪漏犯资格,监委也有这个资格,所有我们审理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也是要审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按程序报委领导同意。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沟通一致的最好。如果确实有问题的,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该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如果我们认为没得问题,我们已经处理了的,可以报领导同意后再与检察院沟通。  4.检察院又提意见的,首先要看我们是否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规定处理,报领导同意后沟通协调。  九、纪委对党员监察对象立案后,审查又发现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是否还需要监委再次立案?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必须双立案? 刚刚关于漏罪的问题,XX处长的答案是我们目前能给予的最好的答案。但是上次参加了一次座谈会,我们和最高检、最高法的同志一起研究了漏罪的问题。规定好说,有罪必查,但是实际上问题很复杂。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有问题是正常的,看情况处理。  这个问题案管室在征求我们的意见,最终要以他们的规定为准。目前我们的观点,立案是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的必经程序。考虑到合署办公,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看,已经党纪立案后,如果是只政务二、三种形态,不涉及到第四种形态,可以不再政务立案,党纪立案就够了。如果党纪立案后发现要给予政务处分,同时移送司法的必须政务立案。这是比拟高效率的一个方法。  十、管辖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委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有管辖权。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般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如何把握?国企中非公职人员,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能有由监委管辖?  1.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如基层组织中人员从事基层的管理,也是由监委管辖。  2.第二个问题同样要看是否是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职。职务侵占罪仍然可以由监委管辖。  十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前收集的材料是否需要随案移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调查中涉及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等是否随案移送,具体做法是什么?  1.监察法33条规定,监察机关搜集的物证书证都可以使用。初核阶段搜集的证据问题,我们认为是可以用的,具有同样的效力。  2.但是要注意的是涉罪的证据才移送检察机关,其他材料不需要送。  3.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是留存备查的,证据要求和移送清单里面,没有规定同步移送。但是这个规定一定要做好,一定要保存好,留存备查。  4.涉案财物移送问题。本人成认,但是未查清或者未查实的,可以登记上交,涉嫌犯罪的可以随案移送检查机关。  十二、监察机关管辖是否仅限88个罪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是否有监察权?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监委是否可以管辖?  1.除88个外,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可以管辖。  2.目前刑诉法18条暂停实施,检察院是无权管辖的,估计刑诉法修改后检察院有了上述权利,可以在协商,目前可以管辖。  3.农村信用社的人员还是以公安机关管辖为主,如果有行贿的话可以管辖。  十三、监察机关可以管辖挪用资金罪,但是最高检无规定,检察院不受理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管辖规定已经规定,检察院要接受,要加强协调。  十四、法官检察官处理依据?  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处理好,不能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十五、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是否包含非职务犯罪?如包含,如何在移送司法前调查事实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应当包括其他犯罪情况,不仅限于职务犯罪。  如果单纯的是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移送司法前没有移送监委的话,这样的话移送过来我们必须先看有无党纪政务违法,再一起调查后处理。涉嫌多个问题的,以监委为主,其他机关配合。党员被立案后,发现其他非监察机关的其他问题,可以先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司法处理。  十六、行贿人较多的,审查调查部门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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