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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党政领导干部
免职
辞职
降职
制度
研究
2023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的争辩
长期以来,干部的领导职务能上不能下,严峻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生气与活力,影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束缚了我党各项事业的前进与进展,也成为了困扰干部工作的“顽症〞。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实行了各种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该道难题。而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的争辩,建章立制、健全机制,逐步标准领导干部的开除、辞职、降职行为,不失为一帖“良药〞。
一、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争辩动因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是深化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从前的?暂行条例?作出了很多变动和修改,首次将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纳入到条例范围,并对领导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作出了假设干规定,对整项制度作了原那么性修订。由此可见,中心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开除、辞职、降职工作放到了格外重要的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形式提出了指导性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该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探究与争辩。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干部的任用必定牵涉到各级领导干部的“上〞、“下〞和“进〞、“出〞,就必需有相应的干部“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假设领导干部只有上、没有下,领导班子中只有进、没有出,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就会浮浊臃肿、人满为患。当然,假设光有领导干部选拔进入机制,而缺乏相应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话,同样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们建设高素养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功能优化的内在要求。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是逐步构建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布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需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是形成一支现代化高素养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构建正常有序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是使干部队伍布满生气活力的关键,也是一个难点。干部正常退出机制是依据干部退出规章办事的制度、方法的总和,包括有退休制、任期制、辞职制、聘任制等诸多制度,而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是其中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标准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行为是促进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形成完善机制的不行获缺的方面,特殊有必要,具有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的的根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三制〞的根本概念和形式
争辩和完善“三制〞,合理运用“三制〞来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就必需明确“三制〞的根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以便操作和应用。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实际应用来看,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应作如下界定。
1、领导干部开除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确定的组织程序,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2、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确定的组织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当领导职务以及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当领导职务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分四类。一是因公辞职。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自愿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缘由,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是引咎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峻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当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是责令辞职。指市委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当现职,通过确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主要是指任免机关对工作力量较弱或者其他缘由,不适宜担当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
〔二〕“三制〞的适用范围
从?条例?来看,虽对“三制〞作了原那么性的界定,但未作具体的规定,致使操作起来难度增大,或存在人为因素。因此,明确“三制〞的适用范围,界定“三制〞应用对象的标准,就显得特殊重要。从一些地方的初步探究和我们的工作实际来说,我们认为,“三制〞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领导干部开除制的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开除的对象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因年龄关系而开除的。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免去现职。其次类是因工作关系而开除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缘由,应当免去现职的;或是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或因健康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三类是因自身缘由关系而开除的。是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在确定范围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是因自身缘由受党内严峻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或是应当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2、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的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的对象,主要分六类:第一类,因违反组织纪律或决策程序的。主要有六种情形:一是组织观念不强,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严峻影响班子团结应担当主要责任,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是执行上级确定不力,致使一些正确的决策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严峻影响的;三是不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党委〔党组〕议事规章,对重大事项未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四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峻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五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脱岗的或借故推托,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拒不听从上级命令或有意为上级命令的实施设置障碍的;六是组织纪律性差,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比拟严峻问题,在群众中反映较差的。其次类因工作力量偏弱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本地区本单位规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拒绝〞,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二是因自身缘由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工作任务,群众反映较差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大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三类因违风廉政建设的,主要有八种情形: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满足率在70%以下或在两年内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批判三次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因自身缘由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三是因教育管理不严或因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私利,导致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消逝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四是对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不端,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五是不依法行政,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性质严峻造成严峻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六是违反财经法规、纪律性质严峻,经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是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八是被诫勉的干部,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良或一年内两次被诫勉的。第四类因群众评议不过关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在确定范围内民主测评不称职和根本称职票之和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存在问题确实的;二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经组织认定存在问题确实,情节严峻,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是届末人事调整,领导职位全额定向推举票少于三分之一的。第五类因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思想政治素养偏低;二是参与上级组织统一支配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或业务学问进修,考核或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第六类因健康或其他缘由的。一是因身体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身体状况差、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现任职务的;二是担当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职务,因异地沟通或内部职务变动的。
另外,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养、工作力量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略微,屡次发生又不够辞职、降职、条件的,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记分卡制度,对此类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三年内累计到达七分的,也应辞职或降职。
〔三〕辞职、降职的程序
〔1〕因公辞职的程序。首先,领导干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确定是否接受辞职。其中担当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不再担当政协中的职务的,应书面对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政协常委会同意接受辞职后,报告政协全会备案。
〔2〕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辞职者必需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市管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其次受理申请。任免机关通过组织调查、核实辞职对象的有关状况,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自愿辞职的,在组织调查之前,先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对象进行谈话。引咎辞职的,应依据本人申请书及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书面意见,经组织调查,明确辞职对象应担当的责任。第三,争辩确定。依据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的状况,由市委常委会确定是否准予辞职。最终,由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3〕责令辞职程序。一是调查核实。对拟责令辞职对象,任免机关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二是争辩确定。依据调查核实状况,由市委常委会确定是否赐予责令辞职。三是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被责令辞职的干部,由任免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办理辞职手续。
〔4〕降职的程序。对拟降职的领导干部,首先,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降职条件并提出被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状况、降职理由以及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然后,对降职理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干部的陈述意见。最终,由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确定,并依法任免。
〔四〕开除、辞职、降职后的待遇
为使领导干部“三制〞顺当实施,解决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后的待遇,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要依据“能者保存待遇,庸者降下待遇〞的要求,合理界定各种待遇,真正使“三制〞发挥效果。从实际操作来看,应分类管理,分别对待。一是因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因健康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而免去职务的,可保存原职级待遇。二是因其他缘由而免去职务的,除明确新的职级待遇外,不再保存原职级待遇。三是自愿辞职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满四年,或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满六年的,可视情保存原职级待遇。四是降职使用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依据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五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使用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担当或者提拔担当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推行过程中简洁遇到的难点问题及障碍性因素
依据深圳、温岭等各地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实际探究,结合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开除、辞职、降职制度?一段时间的执行状况来看,在该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性因素,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制度推行思想障碍较多,领导干部能下的环境较难形成。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归结到底就要促进干部下,激活干部队伍活力,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此项制度又直接涉及到我们宽敞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尽管对此项工作的乐观作用和进展趋势都已有了确定的生疏,但当真正落到干部个体和具体对象时,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思想障碍,影响了制度的较好执行。因此,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推行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