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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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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 档案 管理制度 办法
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落实“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要求,规范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反映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性动态资料,重点为监督对象选拔任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评先评优等廉政审核提供有关参考或依据。 第三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 第四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更新。 第五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委主任、副主任除外),市委巡察机构中属市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市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各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1.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采集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动态报告表; 4.其他应列入的干部基础信息。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1.谈话函询情况; 2.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接受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对有关问题线索或反映予以了结或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廉政档案归档。 第八条建立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材料收集汇总机制。材料收集的渠道主要有: (一)干部监督室收集。干部监督室负责将与监督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对监督对象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及时归档。 (二)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提供。协调委组织部提供监督对象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处理等档案材料;协调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监督检查室提供监督对象任现职以前与廉政档案相关的材料;协调案件审理室提供监督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处分决定文书和处分解除文书等材料。 (三)本人填报。监督对象按要求应填报的相关情况。 (四)其他途径收集。 第九条干部监督室综合相关纸质、电子档案材料,及时整理汇总更新。遇有重要材料,随时更新。 第十条因提任、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对象的,干部监督室在收到委组织部正式文件一个月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材料,为其建立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监督对象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均由干部监督室统一管理和维护,纸质档案专柜存放,电子档案定期更新。干部监督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和室内其他同志应当明晰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监督对象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如有需要则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将其廉政档案移交到新单位。 第十三条监督对象退休或调离本市的,其廉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存档或传递。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项需要提供相关情况的,可查阅廉政档案提供参考或依据: (一)市纪委监委领导了解掌握监督对象廉政状况; (二)监督对象选拔任用廉政审核工作;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名人选廉政审核; (四)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涉及监督对象工作; (五)监督对象出国(境)审核工作; (六)监督对象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重大表彰奖励征求意见、出具廉洁自律证明等; (七)监督对象评先评优审核; (八)综合分析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规律性、倾向性问题等; (九)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的有关要求: (一)廉政档案严格按照密级登记管理,纸质档案材料传递专人送取、登记备案、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档案严格按照授权进行管理使用。 (二)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填写《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和分管委领导审批。涉及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各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的,需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三)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须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四)严禁涂改、增删、折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干部监督室应对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二)私自摘抄、复制、公布档案内容,或销毁档案的; (三)私自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私自涂改、伪造、调换、销毁档案材料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材料损失的; (六)其他需要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云浮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制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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