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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环保
2023
安全管理
环保
研究
FDI
条件下
我国
应对
跨国
污染
转移
策略
研究FDI条件下我国应对跨国污染转移的策略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FDI利用规模和层次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外商直接投成为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的主体。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速我国经济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FDI的引入,也使一些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由兴旺国家转移到我国,使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环境“雪上加霜〞。致使我国面临生态环境恶化、淘汰受控物质进程减缓以及产业结构低度化刚性等问题。这与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单一官员绩效评机制以及过低的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有关。因而,通过引导外资的产业流向、建立利用外资中的地方干部生态政绩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等措施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FDI 跨国污染转移 产业流向
0 引言
FDI是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对于加速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资本的有机构,缩小与兴旺国家的技术差距。加速我国经济开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但伴随着FDI的引入,也使一些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由兴旺国家转移到我国,使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环境“雪上加霜〞。致使我国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污染事件频发、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开展。因而,分析FDI条件下,跨国污染在我国转移的现状、影响及成因。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理论价值。
1 FDI对我国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2023年非金融领域外商直接投资额为4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3.6%。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6766亿美元,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全球500强企业已有约480家来华投资兴业。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开展、产业结构升级、就业时机的创造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也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平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1.1 跨国公司将ODS的生产消费转移到中国,影响中国淘汰受控物质的进程 由于污染造成臭氧损耗直接影响和危及人类健康,已成为世界三大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进入80年代,如何控制破坏臭氧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有效保护臭氧层已成为全球关心的热点问题。1985年,20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0年6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正式生效,中国政府于1991年6月19日宣布参加经过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尽管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中为开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较长期的宽限期,但它在非缔约国通过投资方式向第五条款缔约国转移ODS生产和消费没有采取任何限制措施。其允许向第五条款成员国转移ODS的生产与消费条款本身为兴旺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向开展中国家转移这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开了绿灯。一些投资者利用兴旺国家与开展中国家在淘汰时间上的差距,以直接投资方式将ODS的生产和消费转移到移到开展中缔约国。据不完全统计,清洗、制冷和泡沫是外商投资较集中的行业,这三个行业占企业总数的95.7%和外资总额的98.03%。跨国公司如此大规模地转移ODS生产与消费,除了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以外,还会产生严重后果,它将会影响中国淘汰受控物质的进程,从而影响中国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1.2 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国外危险废物的进口,加剧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危机 中国政府对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一贯持坚决反对态度,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巴塞尔公约,1991年9月,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该公约,同时中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控制有害废物转移的法律。然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进口、加工、处置,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直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些废物主要来自兴旺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2023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进口的废物分别占进口总量的24.25%、9.88%和5.58%,沿海地区是危险废物的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从目前海关查获的情况看,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山东是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上海、天津、辽宁、北京、江西也发现不少危险废物。洋垃圾的大量进口无疑加剧生态环境危机,危险废物的堆放、拆解、处置等过程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水质、大气、耕地,一些人的健康受到损害。中外合资江西华隆化学进口的3万吨生活垃圾严重污染了20公顷的土地,许多工人和农民受到病菌的感染。
3 FDI条件下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转移的成因
3.1 单一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官员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我国现阶段,官员的 政绩考核制度是“经济目标为主导的压力型制度〞,该制度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要以上级政府确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条件,经济目标完成程度和官员自身收益大小成正相关,从而引发片面追求引资数量,不管代价地引进外资。由于引资心切,对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缺乏,致使大批效益低下、技术落后、环境污染的外资工程被引入。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与污染转移的损害利益比较中,选择前者而无视后者。有些地方环境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的就是厂商的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有甚者改变法律、法规的执行,使得污染产业得以顺利转移。在FDI进入高污染行业的工程审批和立项投产后的监管环节,现有立法对其目标市场方案和产品销售方向无任何限制或强制性规定,这无异于鼓励外国投资者消耗我国的环境资源满足国外市场需求,并以此牟利。政府缺位的存在以及政府重引进、轻监管、轻引导的做法给FDI利用中的跨国污染转移提供了投机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