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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学
信息
公开
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校务公开,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方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效劳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第四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我校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下设的具体工作机构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我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根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效劳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市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方法,教师争议解决方法等;
(八)收费的工程、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我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xx市教育体育局或者XX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第九条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也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保密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信息公开办公室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条学校通过xx市信息公开系统、校园网、简报、报刊、播送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第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公开学校信息。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假设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202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七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那么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第十八条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九条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条我校主管部门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一条我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吸收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第二十二条编制我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2023月底前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和省教育厅。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按照本实施细那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校纪监察审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我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那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体育局或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教育体育局或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对我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我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效劳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那么的其他行为的。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我校年度预算,为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我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