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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人
企业
产权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法人是法律认可或标准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开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那么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开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标准引导,因而既限制开展,又带来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开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那么和财产制度进行根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那么及财产制度进行根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根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根底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根底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那么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根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根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那么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标准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那么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根本差异(见附录1)。政府办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标准,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开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那么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十清楚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成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标准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开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开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第三,尽快建立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抑或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开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标准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那么的差异。企业结合规那么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标准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那么表现为法律标准,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标准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那么(如资本结合规那么)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开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最根本的企业法人有合伙企业、两合(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还有些较特殊的企业形态,如人寿险业普遍存在的相互公司,同时有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的优缺点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所以会出现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成员(出资者等)及利益相关者对商事活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要求和定位,因而不同的当事人的协调规那么可有所不同。
可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开展。
第一,应主要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标准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
中国的企业,从法律形式看,存在按企业形态和按所有制的两种分类。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企业的所有制和企业形态是两回事。前者讲的是归谁所有,是经济关系,后者讲的是结合规那么,是法律标准。例如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所有制都是国有制,但法律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企业,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能立刻明确其所有性质,但仅根据法律形式不能判断公司的所有性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企业的所有性质有意义。但是总体地看应首先按直接反映结合规那么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标准。这是因为企业之间必然有交易,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有利于立即把握交易对象企业的根本特点、债务责任关系、决策规那么,有利于企业交易和合作,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今后不会太多,主要根据结合规那么标准企业可以抓住企业的主流;对某些特殊企业可以通过特别法律予以标准,解决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二,公有制企业亦应尽可能按企业形态进行标准
按根据企业的控制权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那么,可以认为我国的公有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由于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也具有或局部具有公有制性质,今后由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亦可被视为有公有制成份的企业。
我们认为今后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将来应尽可能转为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并纳入法律标准。规模大的需要较多资金的企业,必须
重视资本结合规那么、资本回报,这样的公有制企业应主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这样安排,除便于各种公有制企业和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接轨、更好地借鉴现代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外,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存在许多根本性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关。
全民所有制企业最大问题之一是存在治理结构问题。大企业由政府机构同时充当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角色易造成“政企不分〞,只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有违大公司必需“谨慎决策〞的原那么,外派监事只能是事后监督。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大的问题是产权不清。集体企业职工并不真正是企业的所有者,还存在一直有争论的没有所有者的“集体股〞问题。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差距很大,多数情况下按股决策,却称作合作制,因而存在机制性的矛盾。
第三,要建立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标准
某些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用一般的企业组织法难以进行适宜的标准。这类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企业的根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包括公益目标)。第二类是某些行业的特殊企业,如在寿险业地位重要的相互公司,在管制性行业(如金融、电信)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管制原因,在企业的组织体制方面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对这两类特殊企业,对第一类可单独立法标准,对第二类主要可通过行业法标准,如要求银行的资本、财务状况符合巴塞尔协议,要求主要电信公司在组织上将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别离。第四,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提高效率、有利于开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又有许多不利于企业开展的“硬规定〞。
不仅要从商事行为法角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还要从组织法及财产法的角度,对通过转移财产、操纵子公司逃废债的企业责任人及控制者强化法律约束。要允许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的原那么透过直接的债务人公司向操纵逃债者追溯债权。要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体系,政府也应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首先是工商登记信息)。
还存在不少不利于企业开展的“硬规定〞。如我国规定知识产权折股出资不能超过35%。这种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导致低估创业者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价值,违反商事民定原那么。为防止虚假评估可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较好的方法是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对大企业,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亦应公开根本的资本负债信息。为既提高效率,又降低风险,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更健全方便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切实保护包括私人财产在内的财产所有者权益、严厉打击逃债人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不合理的硬设“高门槛〞规定。
三、建立有利于大公司开展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推进大型股份公司的开展,一直是我国企业开展和改革工作的重点。开展大公司必须明确理顺有关的产权制度。
第一,以成认公司独立产权和强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为根底,构建现代大公司的根本财产制度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都有独立的产权,即公司以法人的资格独立经营它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处置资产、获取收入。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任何个人股东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公司的资产,即使所有股东的整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公司资产,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决定公司分立、清算要受程序约束,需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分红要考虑资本制度的约束。公司有自己的独立产权是公司制度能不断开展乃至成为最重要的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因。早期的公司是合伙公司,以后为集聚资本实行了有限责任原那么,否那么谁也不敢当股东,因为它对公司的财务失败要负连带责任。但实行有限责任原那么有可能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此诞生了与有限责任原那么对价的原那么: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原那么。保护债权人的两个根本制度安排,一是资本金制度,即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并且股东分红不能引致资本金减少;二是利息披露及债权保全制度,如公司分割必须向债权人报告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出现独立的公司财产和物权有限的股东权。以后大公司开始出现“所有和经营〞两权别离的情况,经营者往往不是股东,公司有独立财产有利于经营者独立经营,而股东主要关注财产运作绩效。公司进一步长大,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有了很多一般小股东(一般投资者),为使大公司能更好地集聚资本,资本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并发挥相应的资金供应作用,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了公司制度进一步开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更需明确任何人不能损害公司的独立价值。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济学家成认公司的独立产权不是否认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及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强调在公司产权制度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和财产的独立,是保护好相关者利益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股东权,特别是股东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