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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所得税法
存在
问题
改革
对策
个人所得税法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假设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现行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开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标准,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表达公平原那么。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工程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屡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上下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表达税收的公平原那么,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
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根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本钱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科学设计侧重公平的个税实体制度
1)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心要素,较之分类课税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在费用扣除方面应当表达更高的公平程度。除了在分类征收所得工程中继续采用现行税法的扣除规定外,重点是重构适用于综合征收的新的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根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根底扣除标准确实定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那么,这是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平等权和开展权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只有在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准局部始有负担能力的量能课税原那么要求。因为各地居民维持最根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差异不大,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内外统一,要取消对外籍人员附加费用扣除和其他优惠扣除的规定。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日益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为消除其“税率爬升〞而产生的增税效果,应当借鉴各国实行的税收指数化制度,建立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在法律上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根据上年通胀水平(cpi),公布当年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根底扣除和标准扣除)。
2)税率结构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最具显示度的制度安排,是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核心环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对于分类征收的所得将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水平可维持现行的20%。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将其汇总后适用累进税率,因此,如何设计累进税率制度成为立法的核心问题。
3)其他制度
按照拓宽税基的要求,在降低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应当按照可税性和综合所得税基理论,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可考虑将局部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网上销售所得等纳入应税所得,同时清理和减少不合理税收优惠。要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个人所得税收入,为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创造条件。
2.建立有效的征管程序制度
1)增加纳税申报工程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
开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开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开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
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置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是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异,根据消费水平上下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
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根底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根底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
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根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5)提高纳税效劳水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效劳尤为迫切。要增加纳税效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各种 业务工作集中到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提高咨询 的一次接通率和答复率。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实行对纳税咨询答复的时限承诺制度。要采用多种效劳手段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开展税法效劳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6)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所以各项征管制度的
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标准、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效劳管理信息系统的根底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效劳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使其跟上社会开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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