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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府解决农民工作问题相关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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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府 解决 农民 工作 问题 相关 意见
市政府解决农民工作问题相关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促进了城市繁荣、农村开展和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充裕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假设干意见要求,结合x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开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开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开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严重;劳动时间长,平安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x省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充裕劳动力转移出来。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开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开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效劳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开展。 (五)根本原那么。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效劳,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效劳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方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标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标准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标准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本钱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依法标准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平安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平安、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平安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催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平安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罚。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效劳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时机和效劳。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效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效劳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效劳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效劳。鼓励开展各类就业效劳组织,加强就业效劳市场监管,依法标准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那么,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方案,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方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播送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根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充裕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方案。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五)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开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x省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平安生产许可证。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方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效劳。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效劳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效劳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市开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效劳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效劳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那么,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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