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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发展观法律制度创新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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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发展观 法律制度 创新 论文范文
科学开展观法律制度创新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科学开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缺乏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开展观和“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开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开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开展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开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开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科学开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开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开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开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开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从科学开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23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开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开展、促开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开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立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奉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根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分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分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分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3、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异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分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开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方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分法?的冲突 2023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分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方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就与?行政处分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23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分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局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开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立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奉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上下,根据2023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开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开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开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开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科学开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根底;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开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开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标准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涉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开展,政治与经济开展不协调。回忆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假设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根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那么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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