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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采购
行政复议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455000法定代表人:联系 :代理委托人:联系 :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 :
第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 :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确认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2023]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价格28.3元低
1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本钱。
3、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确认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2023]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工程名称为: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工程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23]286号总第272号竞争性谈判工程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XX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工程中标价28.3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本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XX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8月30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3年9月6日向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23年202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23]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XX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0日,XX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令)第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
2的生产本钱,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本钱。
谈判文件第9页第3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XX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28.3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元,那么,中标价28.3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本钱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本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28.3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效劳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工程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27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工程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工程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30条规定的。
3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XX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段章取义,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这一规定所列明的工程,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
3、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本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令)第五十四条第
(四)款第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本钱,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是半成品价格,根本不包含法定的税费、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等费用,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本钱的事实己经形成,必然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此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低价倾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那么、公开竞争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
申请人提出的这一投诉事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正面答复中标价格28.3元是否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本钱,而且有
4意回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歪曲事实,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认定,此种做法是明显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且是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4、被申请人作出的前后二份决定书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第一份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第三人报价均低于本钱价,而第二份决定书却又认定第三人报价不低于本钱价,是对同一事实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市财政局(安财购[2023]13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财政厅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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