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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居
商品房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新编
XX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XX市人才安居暂行方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方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23年6月1日XX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置过准本钱房、全本钱房、社会微利房、全本钱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方案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以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到达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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