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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委
巡察
工作
实施细则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那么
巡察工作是市、县党委、纪委借鉴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和党内巡视制度的做法。下文是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那么一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标准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23〕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开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开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那么,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方案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那么,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响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效劳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效劳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那么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方案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蔼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那么,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正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冷淡、组织松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民生、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个月;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发动、了解、形成成果、反响意见、催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年度工作方案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 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 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发动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发动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 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根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驻发动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发动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发动,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反响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响会(参会范围比照发动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响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响,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响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响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响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 催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响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响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发动、反响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