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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盐
质量管理
工作
意见
2023年食盐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省局、集团公司食盐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省局、集团公司食盐质量管理方法、连锁公司食盐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落实到位,现就加强公司食盐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标准质量管理流程,确保食盐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食盐平安风险持续管控,质量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美誉度。
二、主要目标
1、盐产品验收入库合格率达100%;
2、碘盐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
3、碘盐市场掩盖率达98%以上;
4、销售碘盐合格率100%;
三、质量管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级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经公司争辩确定,市公司成立食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食盐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切实负担起食盐质量监督责任,同时要选择工作力量强、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具体的食盐质量管理工作,对因食盐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而消逝产品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无论问题消逝在哪个环节都将追究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2、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依据产品质量法、省食盐平安工作综合评价暂行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盐质量管理工作实话意见、省苏盐连锁食盐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省局省公司和苏盐连锁公司对质量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结合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考核机制。
(二)强化质量管理,加大对盐产品质量监控力度。
1、加强进货入库验收环节的管理。保管员对每批次到库的盐产品都必需依据现行标准及盐产品质量管理流程认真检查:入库质量验收分为形式要件检验、产品品质检验和物流码检验三个方面。形式要件检验必需确保同一批次到达的食盐产品质保书、准运证、发运清单等相关单证齐全,包装物质量和包装版面印刷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品质检验是对到达的食盐产品进行的计量和理化指标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化验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8618-2023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其次篇(食用盐碘含量检验的取样)规定对到库盐产品进行取样化验,出具化验检测报告单,并准时将检测结果通知仓库保管人员。物流码检验是对到库食盐产品的物流码信息的精确 率进行验收。食盐物流码检验即对任一批量食用盐,按东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20个单位产品,将物流码录入系统进行查验,无物流码或者物流码批次合格率低于95%的食盐小包装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保管员在确保流向和食盐质量合格的状况下,按规定做好入库工作。
对从生产企业直配到点的盐产品,要求营销经理按批次认真做好物流码的查验工作,依据要求留样送化验部门进行化验,并准时将质保书等手续送交业务部门保管。
对入库食盐,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和物流码不符的产品,严禁验收入库。对直接配送上市的食盐,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和物流码不符的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已办理入库手续的食盐小包装产品因物流码不合格被上级单位或省盐业质检站抽查判定为不合格食盐产品的,一律按质量事故论处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装卸环节的管理。对到库、到点的盐产品,都要加强盐产品装卸环节的管理,要求装卸人员轻装轻卸,严禁野蛮装卸,尽可能削减人为造成的破损现象。对业务外包和第三方物流,必需签订承运合同,明确运输质量保证条款和平安责任条款,因野蛮装卸造成外包装、内包装破损的,视情节赐予确定的经济惩罚。
3、加强仓储保管环节的质量管理。各单位要改善仓储条件,实现食盐全部上架,盐产品堆码要整齐。严禁食盐仓库内存放与盐产品无关的有毒、有异味、易造成污染的物品,保持仓库环境枯燥、通风、卫生洁净,做好防潮、防霉、防污染工作,确保食盐在库期间平安。
(1)标准仓储堆放,确保食盐储存质量。盐品进仓后要分类、分库(区)堆放,盐品离墙(垛)距离不少于50cm,离柱距离不少于20cm,并按规定留有足够的消防平安通道和仓储机械作业通道。食盐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直接堆放在地面上,应堆放在不低于10cm的托垫、标准托盘或立体货架上。食盐的堆高应满足平安要求且不影响盐品的品质品相。不同品种不得混堆,在每一堆头的显著位置应悬挂堆头卡,适时记录盐品的进出仓变化状况,确保账、卡、物相符。
(2)标准进出仓手续,完善进出仓制度。食盐产品的进出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原那么,库管员应负责临期商品的筛查和报告。食盐产品的出库必需凭有效的出库提货单据,严格执行一票一付制,严禁一票多付、白条付货和先付货后补票等违规行为。食盐产品出库销售时应复核产品的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入库验收是否合格。
(3)严格坚持存货盘点制度。盘点应分为日盘、月盘(季盘)和年度盘点。日盘点由库管员对存货进行实盘,并与账面数字进行比对,形成日盘点记录,报部门主管批阅。月度盘点(季度盘点)由仓储部门负责组织,业务部门参与,财务部门稽核,共同对存货进行实物盘点。盘点结果由财务编制存货盘点表,盘点表一式三份,由参与人员签字后分别由仓储、业务、财务留存,并报送分管领导。年终盘点由分管领导担当总盘人,仓库负责组织,业务部门参与,财务部负责稽核,各单位的职能稽核部门应派员参与,共同对存货进行清点核查。盘点结果核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编制年度盘点表,参与盘点人员签字后经总盘人核签报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
盘点要求接受实盘实点方式,禁止目测和估量,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做到“三清〞“三符〞即:数量清、规格清、质量清;财务账与库存账相符、库存账与堆头卡相符、堆头卡与实物相符。对盘点中消逝的账、卡、物不符现象,必需查明差异存在的真实缘由并在盘点表中予以具体说明。
4、加强销售环节食盐的质量管理。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协作地方卫生和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盐产品抽检,做到准时觉察问题、准时解决问题、准时化解消费者的不满心情,对不合格食盐要实行退市和调换制度,确保消费者食用质量合格碘盐。
5、加强不合格盐的管理。在食盐入库验收时,对不合格产品保管员要予以拒收,上准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通知生产企业召回该批次食盐;因库存时间较长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在仓库保管期间消逝质量问题、已过产品保质期、内外包装破损、遭到污染等状况,此类盐产品要具体登记,并指定地点存放,有明显的标识,要妥当保管,严禁不合格盐流入食盐市场。
6、加强质量检测工作,发挥检测机构的作用。市公司设食盐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各县公司的食盐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化验室的质量检测作用,认真做好每批次到库食盐的检测工作,按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确保盐产品在入库、销售等环节质量合格。
6.1、化验室检验流程(有化验室):
(1)取样标准为:对到库的任一批量小包装食用盐,按东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个单位产品,每个单位产品从中抽取50克样品,采得9个份样进行检验。
(2)样本的检验与批质量表述:对抽取的9个份样逐个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完整精确 地记录,并计算平均值与标准偏差,按判定规章得出该批次食盐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3)出具食盐质量检验报告,化验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4)检验的样本编号封存,保存三个月。
6.2、托付中心化验室检测送检流程:
(1)取样标准为:送检单位对到库的任一批量小包装食用盐,按东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个单位产品,每个单位产品从中抽取50克样品,采得9个份样进行检验。
(2)送达时间:将取得的检验产品封装,在两日内送达指定的化验室或质量检测机构。
(3)样本交接:化验室或质量检测机构接收人在收到样本时,要在样本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样本交接单一式两份,送检单位和检验部门各执一份。
(4)质量检验:收到样本后,化验室于两日内依据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出具食盐质量检验报告,化验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5)检验的样本编号封存,保存三个月。
(6)质量报告反响:化验室或质量检测机构将食盐质量检验报告于两日内寄达送检单位。
6.3、托付地方检测机构化验送检流程:参照6.2执行。
6.4、定期巡检和抽检:配送中心化验室每月必需对所属(区)县公司的库存食盐产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库存食盐产品质量巡检抽查,同时对地方质监部门和省质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统计通报。
各单位在食盐产品出库上市前,除对食盐产品进行外观、品名和物流码等项目的复检之外,还应复验产品的出厂质检报告和入库验收的质检报告是否齐全、合格。
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一年不少于6次,主要是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网络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和质量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市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6.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必需严格依据质量管理要求设置质量管理台帐,对每批次盐斤质量报告单具体批阅、妥当保存。对托付地方质检部门检测的盐产品,要准时收集检测报告,指定专人保管。
要依据食盐批发企业的要求建立健全食盐质量管理档案,做好化验报告单、抽检记录、样品登记表等书面化验资料、数据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归档工作,样品依据规定时间进行保存,以备检查。
四、建立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发生食盐质量事故,经查实且对企业造成了损失和影响的,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相应惩罚。
1、食盐未经物流码验收和取样化验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的;或经检测为不合格食盐产品而办理入库手续的,对保管员赐予每批次200元的罚款。给单位造成较为严峻影响的,加重惩罚。
2、对每批次食盐产品没有取样检测或无故拖延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不准时、检测记录不完整的,赐予检验人员每批次200元的经济惩罚。
3、对无化验室又没有依据规定送检的,赐予单位领导、保管员赐予每批次200元的经济惩罚。
4、对明知是不合格食盐产品,没有实行封存、停止销售和召回等措施,照旧在市场销售而造成较为严峻影响的,赐予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惩罚。
5、因质量问题被省公司或连锁公司通报批判的,赐予相关单位10000元的罚款(在利润中扣除)、赐予单位领导1000元、相关责任人不低于600元的经济惩罚。
6、因质量问题被省公司(连锁公司)对食盐产品加价结算或依据批次赐予经济惩罚的,视处理结果对相关单位领导、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二)对已办理入库手续(或已上市销售/直配终端)的食盐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入库质量验收,一旦被地方职能部门、省盐业质检站、或上级公司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失职单位不仅要担当集团公司对连锁公司进行的惩罚,还要担当连锁公司对责任单位该批次食盐产品内部结算价上浮100元/吨加价结算的经济惩罚。对未按规定对食盐产品进行入库质量验收或虚构检验资料办理入库手续(或上市销售),一经查实,无论该批次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连锁公司都将赐予加价100元/吨结算的内部惩罚并予以通报批判。
(三)对虚报、瞒报和有意拖延不报食盐质量管理事故的哄骗行为,掩盖质量事故真相、导致质量事故处理不准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将依据苏盐司发(2023)55号食盐质量管理方法第六章其次十四条界定的四个等级,从严从重追究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有意损害顾客和企业利益,与他人内外勾结、谋取不正值私利,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律赐予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涉及法律的,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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