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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区
地沟
建设
资金
管理办法
市区地沟建设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治沟造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支配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需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标准要求。
第五条市、县区在不转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乐观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支配,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规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乐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当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状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规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支配。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把握,缺乏局部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峻 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把握,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