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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行政
应诉
工作
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阔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争议能否妥善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xx年5月1日开始施行,我县面临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应诉案件数量增多的趋势。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根本理念,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标准、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诉讼法,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落实应诉承办职责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遵循权责一致的原那么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具体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县政府应乡镇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乡镇政府XX县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县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乡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
(六)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承办单位,并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辩论材料准备等工作。
凡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各应诉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责任人和工作要求,严格审查辩论材料,并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领导要参与协调、应诉。
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并提出辩论状〞的要求,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特急件统一接收、登记后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当日移交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及时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在次日内交办各应诉承办单位,同时向应诉单位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各应诉承办单位要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通知当日内安排专人取件,并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应诉单位应于辩论期届满前三日内,将拟订的辩论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县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县政府办公室加盖县政府印章,并在辩论期内送至人民法院。
四、标准委托代理行为
县政府负责人(包括县长、副县长XX县区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辩论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各应诉单位要向县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辩论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诉单位的出庭律师人选进行调整。
五、做好诉讼后有关工作
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要依法按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要认真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执行情况以及司法建议书的反响、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县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县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对县政府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汲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收到终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xx日内向县政府报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卷,以便存档备查。
六、严格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以下情形纳入全县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辩论、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三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响、落实司法建议书的;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五是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六是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七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八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七、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各应诉单位要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制工作专(兼)职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防止因应诉策略不当、应诉不到位等导致县政府败诉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八、健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执行各类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为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调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工作通报等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良性互动。
九、建立积极地纠错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作为,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十、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被告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也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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