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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会维权七种关系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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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会 维权 关系 处理
工会维权七种关系的处理 一是要处理好被动维权与主动维权的关系。以往,工会组织尤其是基层工会的维权工作大多处于侵权事件发生以后的被动应对上,从而处于被动维权状态,增加了维权难度和维权本钱。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不断提高维权工作水平,就必须改变过去较多的被动性维权,而要加强对职工权益维护状况的趋势性研究,增强维权论坛工作的主动性。需要积极主动地经常去了解职工的所思所想,并通过职代会、平等协商等渠道和制度平台反映职工诉求,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问题,需要提前知晓并及时介入,协助有关方面尽量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处理好依靠行政维权与依法维权的关系。依法维权是以法律为依据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它的劳动关系“稳压器〞与“调节阀〞的作用。工会须从行政性组织的误区里走出来,从管理转向效劳,从依靠行政维权转向依据法律维权。工会组织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一靠会议、二靠文件、三靠活动〞的思维和工作方式,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敢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对侵犯职工广州招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要敢于反映,敢于抵抗,敢于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要善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渠道,妥善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要处理好整体维权与个体维权的关系。以前,工会的维权工作较为注重强调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维护。当前,不同群体的职工甚至每个职工个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工会组织维护其特殊权益。因而新形势下的工会维权工作,需要工会组织把维护整体职工的权益和维护个体的利益结合起来,必须在整体上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充分关注或重视维护每个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工会的维权工作落实到每个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上,增强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是要处理好单项维权与全方位维权的关系。新时期的工会维权是全方位的维权。维权内容不再是单方面的权益或某些具体的福利根底上,而是涉及职工东莞招工群众权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但针对不同的职工突出维护的权益重点不同,需要工会组织予以科学归类,明确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科学应对。此外,权益维护的具体内涵也需要随时代和社会的开展做及时的调整和充实。 五是要处理好系统内维权与社会化维权的关系。工会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但不是合法利益的直接满足者。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所拥有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资源是比较有限的,手段也不够有力。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必须跳出单独包揽、内部自我循环的圈子,加强与各相关组织和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充分利用和整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发挥我国工会的政治优势,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行、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的合力维权格局,实现维权工作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互动、优势互补,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是要处理好程序维权与实体维权的关系。这首先需要各级工会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制度平台圈子,从程序上、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也需要注重各种实际的维权载体的建设,通过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职工保障效劳中心、职工心理工作室等各种效劳实体,为职工提供各种具体的维权效劳,有效化解职工的各种困惑与问题。通过这些刚性与软性相结合的机制建设,有效协调劳资矛盾。 七是要处理好经验维权与科学知识运用的关系。目前,多数工会干部还停留在靠经验、凭感觉的维权工作阶段,缺乏对维权工作的科学思考及科学知识的运用。而现在许多社会科学,如社会工作深圳招工、社会保障、心理咨询与辅导、社团管理等学科,已积累了一整套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效劳技术。工会组织应积极地把这些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效劳技术引入工会维权工作中,更好地为工作对象效劳。而且,科学维权本身需要针对不同的维权工作重点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提高效劳质量 第二篇:处理好维稳与维权关系处理好维稳与维权关系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交流全省各地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的经验做法,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法治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法治保障。省委书记、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切实以法为纲化解社会矛盾,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汪洋指出,依法化解基层矛盾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石。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紧紧把握社会转型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建设法治广东的根本出发,不断转变维稳观念,整合法治资源,宣扬法治文化,引导广阔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呈现出运用法治化解基层矛盾的良好趋势。 突出表现为。一是开始从被动抓维稳逐步转向主动依法化解基层矛盾;二是从注重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逐步转向注重用法治手段化解基层矛盾;三是从法治资源单独、分散使用逐步转向综合运用法治资源化解基层矛盾;四是从单纯依靠政府管治逐步转向政府、社会共治;五是从简单的法律条文宣传教育逐步转向法治文化建设。 汪洋强调,依法化解基层矛盾,必须有效发挥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功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四大关系。一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以保障权利促进相对的利益均衡,以利益的均衡求得社会的稳定。二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以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为主线,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不能简单、机械执法,更不能以情代法。三要处理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关系。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情理等手段的同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四要处理好信访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依法信访、阳光信访,努力引导广阔群众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依法表达和解决利益诉求,共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 汪洋指出,我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暴露得比内地省份更早、更充分,加强法治建设,有效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很强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立足于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切实依法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但凡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程,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防止出现“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被动局面。二是立足于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制。开展“在本行政区域按法治框架解决信访问题〞的试点工作,探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基层矛盾的路子,依法健全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三是立足做好群众工作,善于发挥群众在依法化解基层矛盾中的主体作用。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调处利益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力求“群众的问题首先由群众协商、群众的矛盾首先由群众化解〞。四是立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探索良法善治。要抓紧研究矛盾纠纷大调解立法工作,对调解的事权范围、职责、程序及诉调、检调、公调等调解方式予以明确,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制保障。 汪洋强调,依法化解基层矛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根底性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化解基层矛盾工作放在幸福广东建设的大局中统筹安排,真抓实干。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强培训,增强能力。健全领导干部法治培训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法治知识培训,要重视培养基层干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把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培训作为基层干部一门必修课和常修课。要健全机构,完善保障。 欧广源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二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部署工作。三要善于学习借鉴,勇于改革创新。 第三篇: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宏观领导与亲力亲为的关系。现在在政法委书记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政法机关惹的事,交给他们去解决就行了,党委政法委尤其是政法委书记方方面面的事非常多,没时间也没必要扑下身子、亲临一线去处理,应着重在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查督办上下功夫。这种看法有其合理性,但我认为不可将其放大化,更不能基于此认识而不去处理具体案件。从涉法涉诉问题的性质上说,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千姿百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对一些案件来说仅仅依靠下面的人是办不成的。比方说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大家希望你书记出面协调一下,你是做还是不做;有些敏感案件,没有人表态时,你书记能往后退吗。从作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作为一个地方的政法委书记、解决群众信访事项的主要领导,群众给你打 ,说郭书记我的什么问题,都找了那些那些人,都不给我解决,我要给你反映,你能不接待吗。群众隔三差五的给你写挂号信,说我的案件有冤屈,你能不批示吗。我想我们是做不到的。所以,我说,我们政法委书记不但要面上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部署,经常听取汇报,掌握总体情况;更要抓住具体案件,该协调的协调,该表态的表态,该接待群众接待群众,该过问的过问。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些,我们在同僚中就会失去威信,在群众中就会失去信任,我们就是失职。在实践中我也非常重视这一点, -1观的;撒手不管或将群众拒之门外,更是错误的。首先,案件进入程序并不等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我被人打了,报案到公安机关,你立案后,几个月不问个笔录,一年多抓不住人,我能不上访吗。我案件起诉到你法院,一年多判不下来,判下来上诉到中院,再弄个一年多,我能不有怨气吗。其次,案件法律程序走完并不等于万事大吉。撇开我们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质量不高外(这一点从案件评查中已有所反映),仅从法律是理性的,它维护的是社会普遍正义这一点出发,就难以保证每个个案的处理结果都是公正的、圆满的。我们常说的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以及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不了都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当事人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再次,信访群众都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律素质及对信息的掌握是有限的,因此他们总是用最朴素情感、最简单的道理,来理解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这就难免与政法机关依据法律给出执法结果有所出入。最典型的就是对未成年人杀人、杀人后自首判处死缓他们不能理解,因为在他们看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从以上分析看,对这些案件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去考虑问题、分析问题,我们得站在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角度,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解决群众困难,消除群众疑虑。因此,我们政法书记在以后的工作不能将法律程序与群众信访对立起来,认为在程序中的案件,群众信访就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3些人主张严厉打击,有些人那么认为还是少打击、慎重为好,尤其是随着当前网络信息兴旺,好多同志更是怕打击了会出事,会造成负面影响。对此问题,我有两点认识:一是依法打击处理、标准信访秩序是必须的。所谓无规不成圆,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政策,各级各部门都有接待群众上访的地方,群众到这些地方上访,是正常权利的行使,是应该受到保护和支持的。但是,有些群众他就是不到正常的地方去,动不动就是进京非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不隐瞒地给大家说,我刚干政法委书记那年,我们三门峡进京非访非常突出,曾受到省委政法委点名批评,有去北京爬电线杆的,有在天安门喝农药的,有翻中南海墙的。在市区,堵过陇海铁路、堵过连霍高速、国道、市区主干道、市委大门更是经常被堵。当时,我就想,对这些行为,如果放任自流,不果断整治,那我这政法委书记整天就不干别的,四处灭火也忙不过来。最主要的是,你对这些行为的态度,在社会上会产生一种导向作用,好多眼睛都在盯着你,你打击了,其他人就不敢了;你放任了,其他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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